男子刷賺京豆套現(xiàn)800萬
2016年11月25日,四川男子鄧某刷單騙800萬“京豆”案在北京二中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據檢方指控,2014年7月至2015年5月,鄧某通過自買自賣給予好評獲取京豆,并用京豆再次進行虛假交易的方式,騙取京東商城為其返還商家貨款共計800余萬元,現(xiàn)尚有貨款24.8萬余元及網銀錢包余額3.4萬余元暫扣于京東商城。所謂“京豆”,是用戶在京東網站參與購物、評價、曬單后獲得的一種獎勵,這種獎勵在滿足特定條件下能用于消費,通常在消費時100京豆可抵1元現(xiàn)金使用。鄧某利用京東商城給好評就能獲得“京豆”的規(guī)則找到掙錢的“門道”,先是雇人刷單,虛構交易,再給出“好評”騙取“京豆”,不到一年時間內換取了價值800余萬元的“京豆”。
鄧某自述,他在開網店過程中,琢磨出來通過 “自買自賣”的方式選擇廠家自送,但實際并沒有發(fā)貨和收貨,最后寫上好評獲得“京豆”,再用“京豆”套現(xiàn)。嘗到甜頭后,他在京東網上商城上開了幾十家網店,購買5000個賬戶,雇傭15人刷單,多的時候每天刷5000單左右,可以獲得價值15萬元左右的“京豆”。2015年5月,京東公司察覺到這些賬戶交易異常報警,鄧某在京東的所有網店被查封?!拔覍χ缚氐木唧w事實沒有意見,但不認同詐騙罪這個罪名。”鄧某在稱,他承認自己貪圖小利犯了錯誤,但他并不清楚虛假刷單是犯罪行為,“我認為我不是詐騙,這些錢是給京東提供好評得來的”。 據悉,鄧某在案發(fā)后返還了大部分不當?shù)美?/p>
鄧某的辯護律師在庭審中指出,鄧某通過曬單和商品評價獲得“京豆”獎勵并不違反“京豆”發(fā)放規(guī)則;通過刷單,京東公司獲得了增加交易量、提高知名度等商業(yè)利益,該公司是受益人而非被害人。鄧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但擾亂市場秩序,應受到工商行政處罰。
2016年12月20日,北京市二中院對該案做出一審判決。法院經審理認為,鄧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其到案后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且贓款大部分被追回,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據此,一審以詐騙罪判處鄧某有期徒刑11年,罰金1.1萬元,并責令鄧某退賠京東公司800余萬元。一審宣判后,鄧某不服提起上訴。
被告人是否構成詐騙罪成疑
5月8日,北京高院作出終審裁定,認定鄧某主觀上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為目的,并有特定詐騙對象,客觀上實施了以虛假錯誤銷售業(yè)績奪取京東公司的“京豆”、騙取京東公司的錢款行為,給京東公司實際上造成了巨額財產損失。鄧某的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一審法院對鄧某的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中被告人有兩重身份,即買家和買家。而法院認為被告人具有虛假錯誤銷售業(yè)績奪取京東公司的“京豆”、騙取京東公司的錢款,法院明顯認為被告人是以賣家的身份實施詐騙行為,但是事實上京東的京東并沒有返給賣家,所以認為賣家虛假錯誤銷售業(yè)績奪取京東公司的“京豆”與實際情況不符。那么這時只能認為是買家實施詐騙行為,虛構購買商品的事實,從而騙取京東的京豆。問題是買家有虛構購買商品嗎?這涉及買家與賣家的買賣行為是否存在,本案中被告人雇傭他人購買自己的商品是否屬于無買賣行為的情況?每個人在社會中都有不同的角色分工,在現(xiàn)代生活中我們既可以是買家也可以是賣家,自買自賣也是一種買賣。正如企業(yè)內部員工購買企業(yè)商品一樣,行為人自買自賣在某種程度上也是一種買賣。如果認為自買自賣是一種買賣,那么京東的獎勵金豆行為就是一種正常的行為,京東獎勵京東的目的就是為了獲得了增加交易量、提高知名度等商業(yè)利益,京東贈送京東的行為完全是為了吸引買家購買商品,而一個兼具賣家身份的買家也有權利自由選擇其要購買的商品,京東的自身的漏斗不能以犧牲買家的自由買賣權利來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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