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一副縣長受賄190萬
記者今日獲悉,山東菏澤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法院認為一審判決盧慶林構成詐騙罪有誤,認定其幫子女吃空餉的行為構成貪污罪,并對此項判決作出改判。法院終審以受賄罪判處盧慶林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55萬元;以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6個月,并處罰20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75萬元。記者了解,盧慶林落馬緣于舉報。2013年7月,菏澤市人民檢察院接群眾舉報稱,東明縣政協(xié)副主席盧慶林,在擔任定陶縣政府副縣長、定陶縣政協(xié)副主席期間,利用職務上便利,收受定陶縣新世紀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某、定陶縣銀鹿紡織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鹿某巨額賄賂,為兩人謀取利益。此后,盧慶林歸案。記者從盧慶林的判決書中看到,山東菏澤市定陶區(qū)檢察院指控盧慶林犯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而法院審理后最終認定盧慶林的罪名是受賄罪和詐騙罪。
一審宣判后,盧慶林以其不構成受賄罪和詐騙罪為由提出上訴。
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盧慶林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秦某索要30萬元;利用本人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請托人索要160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原判定罪準確。盧慶林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法院不予采納。盧慶林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職務便利,騙取公共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原判認定構成詐騙罪,定罪不當,應予糾正。盧慶林及其辯護人提出的其行為不構成詐騙罪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成立,法院予以采納。(鳳凰網(wǎng))
貪污罪與詐騙罪有何區(qū)別
由報道可知,該案件在一審時對于吃空餉的行為,法院認定為詐騙罪,后二審改判貪污罪。那么貪污罪與詐騙罪有何區(qū)別?刑法第382條的規(guī)定,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貪污罪屬于貪污賄賂罪的罪種,通常情況下,詐騙罪與貪污罪的區(qū)別是顯而易見的。但是,對于使用欺騙的手段進行貪污,是認定為貪污罪還是詐騙罪,理論上對此存在爭議。
依據(jù)犯罪構成的理論,詐騙罪與貪污罪的區(qū)別如下:
(一)犯罪客體不同
詐騙罪屬于侵犯財產(chǎn)罪,侵犯的客體,可以是簡單客體,也可以是復雜客體。而貪污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和公共財產(chǎn)的所有權。
(二)犯罪客觀方面不同
詐騙罪在客觀上表現(xiàn)為利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公私財物或者財產(chǎn)性利益的行為。貪污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也就是說,貪污罪除了使用騙取手段外,還采用侵吞、竊取等其他手段,而且主要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三)犯罪主體不同
詐騙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貪污罪是特殊主體,即只有具有法定特殊身份或資格的人才能構成貪污罪的主體,其他人只能成為本罪的共犯。
(四)侵犯的對象不同
詐騙罪侵犯的對象不限于公共財物,還包括公民個人私有的財物。但貪污罪侵犯的對象僅限于公共財物。
(五)法定最高刑和最低刑不同
詐騙罪的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最低刑為管制;而貪污罪的法定最高刑為死刑,最低刑為拘役。
根據(jù)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詐騙罪與貪污罪屬于不同性質的犯罪,認定起來難度不大。詐騙罪與貪污罪的區(qū)別主要在于是否利用職務之便和侵犯的對象不同。貪污罪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而詐騙罪不存在利用職務便利的問題,所騙取的財物不僅包括公共財物,也包括個人所有財物。在司法實踐中,我們應該注意以詐騙的手段進行貪污行為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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