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卡詐騙罪的罪數(shù)形態(tài)
構(gòu)成信用證詐騙罪,行為客觀上必須實施“使用行為”、“騙取行為”、“其他行為”三種行為之一,如果行為人的詐騙活動兼具上述兩種或者兩種以上行為的,屬于同種數(shù)罪,不實行并罰。信用證詐騙罪一般具有主輔兩個行為。主行為是信用證詐騙罪的必要行為,輔行為是信用證詐騙罪的選擇行為。
實踐中,行為人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往往要先實行輔行為,如偽造、變造信用證、附隨的單據(jù)、文件,騙取信用證,制訂“軟條款”等,然后再實施使用上述信用證以騙取貨款這一主行為。行為人為使用信用證而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jù)、文件的,騙取信用證的,制訂“軟條款”的,都是信用證詐騙活動的先期行為,是為利用信用證詐騙作準備,可視作本罪的預(yù)備行為。但上述行為又可能構(gòu)成第177條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第280條偽造、變造國家機關(guān)、證件、印章罪或者偽造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這屬于牽連犯,可以按照牽連犯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按信用證詐騙罪論處,不實行數(shù)罪并罰。
實踐中,有的行為人利用銀行的信貸融資業(yè)務(wù),預(yù)先編造虛假的事實,謊稱自己有進口商需要的貨物,騙取進口商與其訂立貨物買賣合同并為其開立信用證,行為人得到信用證后,向自己所在地的銀行申請信用證抵押貸款,以籌集貨物。但事實上他們得款后并未真的去籌集貨物,而是挪作他用或者攜款潛逃。這種利用信用證騙取銀行打包貸款的行為,既觸犯本罪法條,又觸犯第193條貸款詐騙罪,應(yīng)依法條競合重法優(yōu)于輕法的原則,按信用證詐騙罪論處。
二、信用卡詐騙犯罪如何處罰
犯信用證詐騙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沒收財產(chǎn)。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zé)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zé)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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