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按約定消費且拒不還款
王某以購房為名,向銀行申請個人信用貸款,貸款金額為10萬元。當日,銀行業(yè)務員為王某辦理了一張信用卡,可消費額度為10萬元,雙方約定,王某所持信用卡金額用于購房消費,且務必于規(guī)定期限內還清貸款。事后,在信用卡可消費限額內,王某并未按照約定將款項用于購房,而是用于其他消費,且在規(guī)定還款期限內沒有還款。最后,王某直接將此信用卡銷毀,不再償還所欠信用卡。
二、行為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嗎
本文認為,王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只構成合同上的違約行為。王某在信用卡規(guī)定的消費額度內消費不構成惡意透支行為,其未按照約定將款項用于購房,也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還款,只是一種合同上的違約行為,不構成刑法上的犯罪行為。
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guī),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具體表現(xiàn)為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廢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使用信用卡進行惡意透支等四種方式。而此處的“透支”,是指在銀行設立賬戶的客戶,在賬戶上已無資金或資金不足的情況下,經過銀行批準,允許客戶以超過其賬上資金的額度支用款項的行為,透支實質上是銀行借錢給客戶。本案中,王某的行為是否構成信用卡詐騙,關鍵是分析其是否具有惡意透支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196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所謂惡意透支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guī)定限額或者規(guī)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fā)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王某雖然未在與銀行簽訂協(xié)議的還款期限內還款,甚至經銀行催收后仍未歸還,但根據案情介紹,王某是在銀行信用卡規(guī)定的有限額度內消費,不存在“賬戶上已無資金或資金不足的情況下”使用信用卡,所以不符合透支的客觀要求,雖然其在主觀上具有占有他人財物不歸還的故意,但并不構成刑法上以惡意透支信用卡以實現(xiàn)詐騙的犯罪行為。
王某與銀行簽訂協(xié)議,約定信用卡貸款的用途以及還款期限,確定雙方之間存在合同關系,理應接受合同法的約束,自協(xié)議生效之日起,雙方便要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逗贤ā返诹畻l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第一百零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本案中,王某沒有按照協(xié)議約定,將信用卡貸款用于購房,也沒有在規(guī)定期限內還款,是對雙方簽訂協(xié)議的不履行,已經構成對合同的違約,理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綜上所述,王某的行為不構成刑法上的信用卡詐騙罪,而應承擔合同法上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