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嫌經濟犯罪家人會被限制出境嗎
(一)涉嫌經濟犯罪的人是不能隨便出境的,僅僅是嫌疑人的家屬,并不是犯罪嫌疑人,當然可以自由出境了。
(二)限制出境的法律依據(jù)
1、《出入境管理法》第8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準出境: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民事案件不能離境的;
(3)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的;
(4)正在被勞動教養(yǎng)的;
國務院有關主管機關認為出境后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2、《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第9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的,邊防檢查機關有權阻止出境,并依法處理:
(1)持用無效出境證件的;
(2)持用他人出境證件的;
(3)持用偽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證件的。
二、在執(zhí)行中應當注意
(一)限制出境操作程序: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處,填寫《邊控通知書》,移交武警邊防總隊。
(二)凡能盡早處理的,不要等到公民臨出境時處理;凡可以通過其他方式處理的,不要采取扣留證件的辦法限制出境;凡能在內地處理的,不要到出境口岸處理,要把確需在口岸阻止出境的人員控制在極少數(shù)。從該規(guī)定可以看出,對限制出境的對象應當嚴格把關,只有符合一定條件的人才能按照規(guī)定限制其出境。自然人不履行判決義務,限制其出境在規(guī)定之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在我國境內無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又不能提供擔保,且法定代表人不在我國境內的單位,可對該單位的其他人員,如股東、董事、承包經營人及主要業(yè)務經辦人也采取限制出境措施。企業(yè)法人在什么情況下不可以出境?可以比照上述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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