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貪污罪的主體有哪些
貪污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因此,貪污罪的主體包括以下兩種人:
(一)國家工作人員
國家工作人員的本質特征是從事公務。這里的從事公務是指代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等單位履行組織、領導、監(jiān)督、具體負責某項工作等職責。
履行組織、領導、監(jiān)督職責的人員通常擔任一定職務,主管本單位或者本部門的工作,例如國有公司的董事、經理、監(jiān)事等。履行具體負責某項工作職責的人員通常就某一方面或者某一項事務行使法律賦予或者國有單位授予的職權,例如國有公司、企業(yè)的會計、出納、保管員等。
根據刑法第93條的規(guī)定,我國刑法中的國家工作人員又可以分為以下4種人員: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指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軍事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其他根據有關規(guī)定,參照國家公務員條例進行管理的人員,應當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論。例如,根據中央和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參照國家公務員條例管理的各級黨委、政協(xié)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應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此外,根據2002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以下人員也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行使中行使職權的人員。
2、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這里的國有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成立,財產全部屬于國家所有的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及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屬于國有公司。國有企業(yè),是指財產全部屬于國家所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營利性的非公司化經濟組織。國有事業(yè)單位,是指受國家機關領導,財產屬于國家所有的非生產、經營性單位,包括國有醫(yī)院、科研機構、體育、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單位。人民團體,是指由國家組織成立的、財產屬于國家所有的各種群眾性組織,包括鄉(xiāng)級以上工會、共青團、婦聯(lián)等組織。
3、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這里的委派是指受有關國有單位委任而派往非國有單位從事公務。被委派的人員,在被委派以前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非國家工作人員。不論被委派以前具有何種身份,只要被有關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從事公務,就應視為國家工作人員。
4、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這類人員的特征是,在一定條件下代表國家行使國家管理職能。
(二)根據2000年4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刑法第93條第2款的立法解釋: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xié)助人民政府從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屬于刑法第93條第2款規(guī)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1、救災、搶險、防風、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
2、社會捐助公益事業(yè)款物的管理;
3、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
4、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的管理;
5、代征、代繳稅款;
6、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征兵工作;
7、協(xié)助人民政府從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除上述立法解釋確定的人員以外,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還包括:
1、依法履行職責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2、依法履行職責的各級人民政協(xié)委員;
3、依法履行審判職責的人民陪審員;
4、協(xié)助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農村和城市基層組織人員;
5、其它由法律授權從事公務的人員。
二、貪污罪的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其故意的具體內容表現為行為人明知自己利用職務之便所實施的行為會發(fā)生非法占有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fā)生。犯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
而非法占有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目的,既可以是行為人企圖將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永久地占為己有,也可以是行為人希望將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非法獲取后轉送他人。另外,貪污罪不以特定的犯罪動機為其主觀方面的必備要素,只要行為人故意實施了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有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行為,無論出于何種動機,均可構成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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