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資詐騙罪的標準
(一)司法實踐中
1、集資后攜帶集資款潛逃的;
2、未將集資款按約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揮霍、濫用,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向集資者允諾到期支付超過銀行同期最高浮動利率50%以上的高回報率的。
(二)集資是通過使用詐騙方法實施的。所謂使用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編造謊言,捏造或者隱瞞事實真相,騙取他人的資金的行為。在實踐中,犯罪分子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行為主要是利用公眾缺乏投資知識、盲目進行投資的心理,鉆市場經(jīng)濟條件下經(jīng)濟活動紛繁復雜、投資法制不健全的空子進行的。如有的行為人謊稱其集資得到政府領導和有關主管部門同意,有時甚至偽造有關批件,以騙取社會公眾信任;有的大肆登載虛假廣告,引起社會公眾投資盈利心理;有的打著舉辦集體企業(yè)或發(fā)展高科技的幌子,以良好的經(jīng)濟效益和優(yōu)厚的紅利為誘餌;有的虛構實際上并不存在的企業(yè)或企業(yè)計劃。只要行為人采用了隱瞞真相或虛構事實的方法進行集資的,均屬于使用欺騙方法非法集資行為。
(三)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必須達到數(shù)額較大,才構成犯罪。否則,不構成犯罪。
二、集資詐騙罪的特征
(一)詐騙手段具有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12月16日《關于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曾規(guī)定,集資詐騙罪的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采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疤摌嫾Y用途”一般表現(xiàn)為行為人虛構客觀上并不存在的企業(yè)或者企業(yè)發(fā)展計劃,而且是對投資者具有誘惑力的投資少、見效快、收益高的所謂項目。“以虛假的證明文件”一般表現(xiàn)為行為人往往以所謂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資信證明等欺騙投資者,“以高回報率為誘餌”,往往表現(xiàn)為行為人許諾的利益往往遠遠高于國家限定的利息標準。
(二)行為方式具有特殊性。集資詐騙罪在行為方式上必須以“非法集資”的形式出現(xiàn)。根據(jù)《解釋》的規(guī)定,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jīng)有權機關批準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的行為”,一般表現(xiàn)為以吸引公眾投資入股或者高息吸收公眾存款等方式向社會籌集款項,具有明顯的融資性。
(三)被騙對象的公眾性和廣泛性。集資詐騙行為人為非法占有盡可能多的資金,一般事前不會設定具體的、不變的欺騙對象,而是采用大張旗鼓、較大規(guī)模、甚至是通過新聞媒體大造輿論的方式,將其虛構的事實向社會廣為傳播,以便讓更多的公眾或者單位受騙。因此,集資行為面對社會公眾是集資詐騙罪的重要特征。如果行為人僅指向具體的特定個人或者單位的,一般不構成本罪。以集資為名詐騙特定范圍的人員,例如熟人的,一般也不宜以集資詐騙罪論處,構成犯罪的,可以合同詐騙罪或者詐騙罪定罪。
以上就是集資詐騙罪的標準,集資詐騙罪的特征的具體情況,希望能幫您解決您的問題。對司法實踐中引發(fā)的糾紛,如果需要走訴訟程序,建議最好事先咨詢相關的專家律師,以少走彎路,更好地解決自己所面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