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局長要求對半返還投資利潤
犯罪嫌疑人蔣某某(化名)系某縣公安局局長。2010年7月,該縣社會青年廖某欲成立一夜總會,便找到蔣某某來幫忙。經(jīng)蔣某某的關照,廖某順利辦理了全部營業(yè)手續(xù),夜總會順利開張了。2010年9月,蔣某某主動找到廖某,說自己手中有30萬元錢,想在廖某的這里投資,要求每年返還利潤50%,廖某同意,并把自己的帳號提供給蔣某某,蔣某某把錢打入該帳號。2011年9月,廖某按照約定付給蔣某某現(xiàn)金30萬元。2011年11月案發(fā),2012年的約定利潤尚未結算。經(jīng)查實,蔣某某打入廖某帳號上的30萬元沒有進入公司財務,被廖某個人消費使用,威尼斯夜總會的年平均利潤率35%。
二、公安局長構成受賄罪嗎
處理該案件時,對蔣某某的行為是否構成受賄罪存在分歧。
有觀點認為,被告人蔣某某的行為不構成受賄罪。在客觀方面,被告人蔣某某接受廖某所給付的30萬元現(xiàn)金并非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賄賂或收受他人賄賂,而是一種對自己投資行為的回報。被告人蔣某某接受廖某所給付的30萬元并非出于索取賄賂的目的,其參與營利性經(jīng)營活動,只是違背了黨政紀律,屬于一種違紀行為,應受到紀律處罰,而不應受到刑罰的懲處。
本文認為,本案是典型的權和錢的交易,從犯罪嫌疑人的主觀、客觀上看是非常明確的索賄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币虼?,被告人蔣某某構成受賄罪。
(一)被告人蔣某某在公安局這一國家機關中擔任局長職務,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是國家工作人員,顯然符合受賄罪的主體特征。
(二)被告人蔣某某在廖某的威尼斯夜總會剛開業(yè)不久,便利用自己身為公安局局長的職務便利,向與其具有管理關系的廖某提出了“投資”要求,而且規(guī)定的利息過高,實則索取錢財?shù)男袨?,并?011年得到了廖某給付其的30萬元利息,這正是刑法所規(guī)定的受賄罪的客觀表現(xiàn)之一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因此被告人蔣某某的行為符合受賄罪的客觀方面特征。
(三)被告人蔣某某假借投資名義,自定自得利潤,主觀方面顯然是倚仗自己擔任公安局局長的職務便利,出于索取他人財物的目的,明知自己的行為會侵害其作為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而故意為之,符合受賄罪的主觀方面特征;第四,被告人蔣某某作為一名國家工作人員,而且是在領導崗位上,本應是克己奉公的帶頭人,嚴守廉政紀律的典范,但其卻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非法利益,其行為已嚴重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的廉潔性,符合受賄罪的客體特征。
綜上所述,被告人蔣某某的行為已完全符合受賄罪的主客觀方面特征,構成受賄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