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質押|股票質押|未辦登記
案情簡介:2007年,郭某以其所持鋼鐵公司股票為銅業(yè)公司向投資公司委托借款提供質押擔保及連帶責任保證。后郭某以未辦登記為由主張免除責任。
法院認為:①股票質押屬權利質押,《物權法》第226條規(guī)定:“以基金份額、股權質押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依上述規(guī)定,本案項下質押協(xié)議有效,但用于質押的郭某所持股票因未辦質押登記,導致質押權未設立,投資公司不得主張優(yōu)先受償權。②質押協(xié)議簽訂后,郭某作為股票所有權人、質押人,理應去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質押登記,但其怠于辦理,致質押權未設立,過錯在郭某,郭某應以質押協(xié)議項下約定的股票及其收益對投資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同時依質押協(xié)議約定,郭某作為銅業(yè)公司按時歸還借款的連帶責任保證人,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判決銅業(yè)公司償還投資公司借款本息,郭某以其所持鋼鐵公司股票對銅業(yè)公司未清償部分承擔賠償責任,同時郭某對銅業(yè)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實務要點:股票質押未辦登記,導致質權未依法設立,質押權人不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質押合同有效,質押人仍應按約承擔民事責任。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終字第162號“郭某與某投資公司等委托貸款合同糾紛案”,見《全面把握當事人商事安排的目的,準確界定質權未設立時當事人的民事責任——上訴人郭某與被上訴人中國高新投資集團公司、原審被告張家港市新天宏銅業(yè)有限公司委托貸款合同糾紛案》(韋大,最高院民一庭;審判長辛正郁,代理審判員司偉、沈丹丹),載《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201503/63: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