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的爭執(zhí)有可能解決嗎?
本來,按照法理,一個項目究竟屬于公益性項目還是商業(yè)性項目,是需要在作出土地征收決策的時候就確定的。浦東區(qū)政府相關部門倒也宣布該土地征收是公益性項目,卻一直回避提及迪士尼地塊拆遷,而以“A 1地塊拆遷”來指代。據此可以清楚看出,代表迪士尼的拆遷公司和浦東區(qū)政府相關部門并不敢十分確信,迪士尼土地屬于公益性質,否則就沒有必要遮掩。據此可以說,遭遇征地的農民對于迪士尼項目所涉土地的性質提出質疑是完全合理的,政府也應當認真對待。
此事昭示,未來關于土地征收的立法,必須把合理地設置征收程序當做最重要的事情來處理,因為有什么樣的程序,就有什么樣的權利。
目前的拆遷條例和《土地管理法》關于城市房屋和農村土地征收的程序,都非常簡陋,不利于被拆遷人,暫且不論。今年春節(jié)前公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征求意見稿)在這方面雖有改進,但仍然存在缺憾。
該稿第九條規(guī)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政府相關部門“就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圍、實施時間等事項進行論證”,第十條規(guī)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組織有關部門論證后,應當將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圍、實施時間等事項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眾和專家意見。
這樣的程序顯然不合理:被征收人進入得太晚了。政府有關部門基本上已經做出了征收的決定,才開始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見。此時,被征收人改變征收決策的可能性就非常小了。尤其是,被征收人沒有從一開始就討論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這個項目是公益性用地項目嗎,應該適用征收程序嗎?
比較起來,國務院2004年發(fā)布的《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倒是比較合理:“在征地依法報批前,要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征地農民……確有必要的,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組織聽證。要將被征地農民知情、確認的有關材料作為征地報批的必備材料?!币簿褪钦f,農民的知情甚至某種程度上的同意,是政府作出征地決策的依據。
現代社會產權變動的基本原則是自愿同意,這項原則同時適用于公益性項目和商業(yè)性項目。只不過,當事人在兩種情況下表達同意的方式和重點有所不同而已。在商業(yè)性項目中,雙方首先需要具有交易的意愿,接下來互相談判價格問題。在公益性項目中,雙方要談判的首要主題卻是,擬議中的項目是否屬于公益性項目。因為,只有確認了這一點,才可以適用征收程序。因為在目前的環(huán)境中,確認了這一點,意味著被征收人獲得的補償標準可能較低。
迪士尼項目上的爭議就是因此而起。農民相信,這個項目不是公益項目,政府主張這是公益項目。到了這個階段,雙方還在為此而爭論,這個責任當然在政府方面,政府沒有組織征地可能涉及的農民對于擬征收土地的性質進行商議,而是政府單方面作出了征收決策,單方面將征地性質確定為公益性質。對于自己沒有參與而政府自行作出的決定,農民當然可以不認賬,并且于情于理,農民也保有質疑的權利。只是,在整個拆遷機器轉動起來之后,農民這樣的權利在正常的政府糾紛解決渠道內,難以得到切實保障。
這就提醒立法者,在修訂《土地管理法》、在制定土地征收相關條例時,應當讓被征收人從一開始就介入,能夠與土地使用人就土地用途的性質進行辯論。在經過這一程序后,政府有關部門再做出征收土地的決定。至于土地補償標準的確定反倒是從屬性問題,因為,能否啟動征地程序是由征地是否屬于公益性質決定的,而補償標準也在很大程度上受公益與否的影響。
長期以來,坊間流傳著這樣一種貌似有理的看法:被征收人是否同意本不重要,它取決于拆遷、征地的補償標準是否合理。這是濫用經濟學的產物,這種思維方式忽視了人的尊嚴和意志在市場過程中的決定性意義。價格是一套制度的產物,這套制度隱含了一個未明言的根本原則:同意。如無同意,何來價格?沒有同意的價格必然不過是單方面搶奪的成本。
(責任編輯:黃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