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王偉和南京一家外事派遣中心簽訂了勞動合同,后他被派遣到某外國公司南京辦事處工作??墒歉闪私?1年后,外國公司竟然以泄露公司機密為由通知其走人,而外事派遣中心也隨之解除了與他的勞動合同。王偉對莫須有的“指控”不服,于是通過勞動爭議仲裁維護了自身權益。仲裁落敗的外事派遣中心不服仲裁結果,將王偉告上鼓樓法院,請求法院判決不支付仲裁裁定的給付王偉198506元各種賠償。法院經(jīng)審理認定,外事派遣中心解除與王偉的勞動合同缺乏法律依據(jù),判決外事派遣中心和第三人、即某外國公司南京辦事處連帶支付王偉工資、賠償金以及差旅費共計21萬余元。
外企工作十多年被解雇
1968年出生的王偉是南京人。早在1998年7月1日,他就和南京某外事派遣中心簽訂了《外派員工勞動合同書》,約定派遣其到一家外國公司南京辦事處工作。王偉這一去就干了10年9個月,這期間由于他的工作表現(xiàn)讓各方都很滿意,于是又多次和派遣中心續(xù)簽勞動合同書,最后一期合同期限到2010年6月30日止。王偉在南京辦事處工作5年后的一天, 即2003年11月26日,南京辦事處與王偉簽訂了一份保密性質的協(xié)議,該協(xié)議規(guī)定:王偉應當在任職期間及離職兩年內保守公司所有可為其帶來商業(yè)利益的秘密,并不得為個人私利實施侵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從一開始進南京辦事處,到日后簽訂保密協(xié)議的漫長歲月中,享受高額薪水的王偉一直認為自己遵章守紀,盡心盡職地為供職單位效力,這也是他能長期呆下去的關鍵。
然而讓王偉萬萬沒有料到的是,2009年3月20日,南京辦事處突然向他發(fā)出《解聘通知》,解聘的理由是王偉未能遵守規(guī)章制度,故意泄露公司機密謀取不當利益,給辦事處造成重大損失,要求他退回辦公電腦及備份業(yè)務材料,并答應支付其3月份的工資及相應的補償金。王偉認為南京辦事處解聘自己的理由是莫須有的,自然不服。結果,南京辦事處以王偉遲遲不歸還公司電腦及文件為由,于2009年4月17日通知派遣中心,表示將拒絕支付所欠王偉工資和解聘賠償金。接著,派遣中心于4月20日單方面解除了與王偉的勞動合同。
派遣中心起訴員工遭反訴
同年5月11日,王偉向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裁決,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jīng)審理,認為被申請人、即派遣中心單方解除與王偉的勞動合同,無正當理由,其行為構成違法。依據(jù)相關工資標準,裁決派遣中心支付申請人王偉經(jīng)濟補償金198506元。
對此裁決結果,派遣中心不服,將王偉訴至南京鼓樓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其不支付賠償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將作為用人方的某外國公司南京辦事處追加為第三人參與訴訟。
王偉認為,兩單位在訴前訴后對和自己解除勞動關系所依據(jù)的事實和理由不一致,其解除勞動關系的所謂理由均不是法律認可的解聘員工的法定理由。南京辦事處對于自己泄密的指控,純屬莫須有,缺乏證據(jù)及法律依據(jù),嚴重損害了自己在行業(yè)內的個人信譽,導致自己至今未能再次就業(yè),當庭提出反訴。
員工勝出獲賠21萬
今年9月16日,鼓樓法院經(jīng)過前期對案件的質證和審理,對此案敲下了一審宣判的法槌。法院認為,派遣中心單方解除與王偉的勞動合同依據(jù)不足,缺乏法定理由,未能履行解除的程序性義務,且不能舉證證明解除主張之理由,構成違法解除,理應承擔法定賠償責任。王偉主張派遣中心與南京辦事處連帶支付賠償金,法院予以支持。王偉主張的月平均工資高于南京市2008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即9023元),經(jīng)濟補償標準應按9023元計取11個月,故派遣中心與南京辦事處應向王偉連帶支付賠償金等費用198506元以及王偉2009年3月工資9910.35元。王偉主張支付差旅費2579元,南京辦事處函件中亦有“相關出差費用”的表述,但南京辦事處及派遣中心在持有證據(jù)的情況下拒絕提供,所以對于王偉的陳述予以采信。從王偉的職業(yè)特征看,并未實行坐班,且王偉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加班事實,故其加班費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對于王偉的其它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派遣中心與南京辦事處向王偉連帶支付工資9910.35元、賠償金198506元以及差旅費2579元,駁回王偉的其它訴訟請求。
(文中王偉為化名)
李自慶羅雙江
法官說法
本案中,派遣中心根據(jù)用人方反饋的情況,看似對解除與王偉的勞動合同理由很充分,但法院為什么還要判其敗訴呢?派遣中心在解除與王偉的勞動合同時,其援用的理由包括“工作表現(xiàn)差、拒絕遵守合法要求、態(tài)度對立。不服從上級和管理層的指示,舉止無禮、不忠實,總體上不具備從事其工作所需的能力”等,但并不認為王偉的某一行為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的、足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庭審中,派遣中心又稱王偉未遵守規(guī)章制度,同時故意泄露供職公司機密謀取不正當利益,給第三人造成重大利益損失,但派遣中心和第三人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王偉存在以上事實,亦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在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已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程序性義務。所以,派遣中心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南京鼓樓法院民一庭法官 李子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