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9時,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向社會通報趙作海一案的再審情況,認定趙作海故意殺人案系一起錯案,撤銷省法院復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決,宣告趙作海無罪。省法院紀檢組、監(jiān)察室同時啟動責任追究機制。當天上午,蒙冤11年的趙作海走出監(jiān)獄大門,開始了新的生活。(5月10日《京華時報》)
趙作海是不幸中的萬幸,“被害者”在現(xiàn)實生活中離奇復活的機會是少之又少。如果沒有被趙作?!皻⒑Α?0多年的趙振晌突然回家,如果沒有家屬的及時告知,如果沒有這些幸運的前提條件的巧遇,趙作海的“冤案”可能還是“鐵案”。在政治文明高度發(fā)達、技術日益發(fā)達的法治時代,非法的刑訊逼供造就的冤假錯案無疑讓法治社會蒙羞。
從湖北佘祥林到河南趙作海,兩個案件有很多共同點:都是“被害者”離奇復活的冤假錯案,佘祥林因“亡妻”突然回家而得救,趙作海因“被害者”趙振晌回鄉(xiāng)而釋放;他們都在監(jiān)獄里被關了長達11年之久,都有遭受刑訊逼供的嫌疑。
從歷史上的“佘祥林“、“趙作?!笔降脑┌?,我們發(fā)現(xiàn),大多數(shù)冤假錯案的產(chǎn)生并非是因為適用法律上的問題,而往往在于查明和認定案件事實上的錯誤。如司法機關過于輕信人證、尤其是口供辦案,忽視其他證據(jù)而導致的“趙作?!笔皆┌浮_@種方式省時、省力,見效快、成本低,但明顯悖逆了程序正義這個“看得見的正義”。它沒有實現(xiàn)司法的獨立審判,也沒有發(fā)揮司法的制約與監(jiān)督功能。
羅爾斯在《正義論》一書中對純粹的程序正義進行了論述:“不存在任何有關結果正當性的獨立標準,但是存在著有關形成結果的過程或者程序正當性和合理性的獨立標準,因此只要這種正當?shù)某绦虻玫饺藗兦‘數(shù)淖袷睾蛯嶋H的執(zhí)行,由它所產(chǎn)生的結果就應被視為是正確和正當?shù)模瑹o論它們可能會是什么樣的結果?!憋@然,程序正義的匱乏是鑄就趙作海案的罪魁禍首。
縱觀趙作海案,這個案件本身在程序上無疑值得推敲,最起碼是沒有堅持“疑罪從無”的原則,沒有給趙作海一個公平正義的辯護機會。毋庸置疑,證據(jù)本身的合法性存在問題,案發(fā)的時間認定明顯不合常理。趙作海與趙振晌斗毆是在1997年10月,而趙振晌的侄子趙作亮于1998年2月15日到公安機關報案,也稱其叔父趙振晌于1997年10月30日離家后失蹤,但商丘市中院審理認定的情況居然是“1999年5月的一天,趙作海與素有曖昧關系的同村一婦女甘花發(fā)生關系時,被村民趙振晌看到”。這個基本的時間錯誤怎么沒能讓涉案法官對證據(jù)的合法性產(chǎn)生質疑?顯然,法院沒有擺脫地方利益羈絆,為了給急于破案的公安、急于立功的檢察等機關和受害方一個交代,而放棄了“疑罪從無”等原則和程序,習慣了“有罪推定”,忽略了程序正義。
顯然,證據(jù)的取得途徑存在違法。從網(wǎng)民輿論看來,民眾認為違法的刑訊逼供在這個案件中肯定存在。據(jù)悉,趙作海當時竟一連做了9次有罪供述,因為一個人不會無故承認自己殺人,一個無罪的人如何能作出和現(xiàn)場情況完全一致的供述,這除了刑訊逼供,屈打成招還能作何解釋。據(jù)新聞報道,趙作海的叔叔說,趙作海被抓后,先關了44天,除了打趙作海,警察還用槍頂著一個“證人”的腦袋,讓“證人”在證言上簽字,證明趙作海殺了人,另外,當?shù)鼐綄w作海的妻子也實施了長時間的刑訊逼供。令人迷惑的是,明明“被害人”還活著,公檢法部門卻拿到了趙作海殺人的“鐵證”。
反思趙作海案,對我國法治建設啟示很多。對案件限期偵破、結案的盲目強制要求、地方政法系統(tǒng)急功近利的利益羈絆、羈押偵查取證環(huán)節(jié)監(jiān)督的缺位、基層公安部門偵查技術落后、法院未能獨立行使審判權、公權人員法制意識淡薄、辯冤昭雪的合理機制和民權救濟機制的匱乏等是鑄造冤案的重要因素。
毋庸置疑,非法的暴力的刑訊逼是冤假錯案的濫觴,重事實、重證據(jù)、講程序是法治社會的精髓。如果沒有正常的權力制衡博弈機制來,如果公權機關不重事實、重證據(jù)、重程序,不建立健全法律監(jiān)督機制,不重視程序正義,不堅持證據(jù)的合法性,對遏制非法取證行為、切實保障訴訟參與人的權利,那么這種悲哀的“趙作?!笔降脑┌鸽y有消弭之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