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青年時報》報道 所謂“附條件不起訴”是指,檢察機關對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認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責任時,給其設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內積極履行相關社會義務,足以證實其悔罪表現(xiàn)的,檢察機關將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寧波北侖檢察院的這個試驗,其所產生的爭議是典型的轉型悖論:一方面,它觸及的是現(xiàn)行的法律禁區(qū)——現(xiàn)行的《刑事訴訟法》并沒有關于“附條件不起訴”的明確論述;另一方面,這是基層檢察院自身改革沖動的產物。從此試驗中,我們或可一窺基層檢察院在漸進式改革中的理想與現(xiàn)實。
“勸導員”王軍
該制度創(chuàng)新的初衷是,摸索出在什么樣的條件下真正能做到去改變一個人,還使他不留下法律的案底,以便今后更好地生活。
對于王軍來說,近三個月的經歷像是坐了一回過山車。
今年34歲的王軍,幾年前從貴州來到寧波北侖打工。5月18日這天,開著大貨車的他,撞死了一名路人。
“當時蒙了。”短暫的慌亂之后,王軍馬上報警,并留在事故現(xiàn)場,配合交警部門的調查。事后,王軍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移送北侖檢察院。
在此期間,通過保險公司、單位和自己僅有的一些存款,王軍共賠償受害者30萬元,并幾次登門向受害者家屬致歉。
無盡的悔恨,夾雜對坐牢的深深恐懼,壓得王軍幾乎崩潰?!爱敃r已經準備接受刑事處罰,一旦被判刑,哪怕是緩期執(zhí)行,這輩子恐怕再也抬不起頭了。”
不過,7月27日,王軍等到了一個出乎意料的消息,北侖區(qū)檢察院決定先不起訴他,“檢察官告訴我,是‘附條件不起訴’”。
是日,檢察官魏修適當面征求王軍意見:“本案適用附條件不起訴,條件是:接下來的兩個月考察期內,你必須履行相關社會義務,足以證實悔罪表現(xiàn)。你愿意嗎?”
如果不起訴,他原本最擔心的“污點”就不會出現(xiàn),個人檔案里將沒有犯罪記錄。機會從天而降,王軍當即表示接受。
北侖檢察院安排他配合交警,在早晚高峰維持交通秩序,義務服務累計30個小時,兩個月內完成,而他的每一次表現(xiàn),都由北侖區(qū)交警大隊記錄在案。
在此后的上午7點半到8點半,下午5點到6點,王軍都會準時站在北侖最繁華的路口。頭戴鴨舌帽,手持小紅旗,他認真重復“停步”與“放行”的旗語??匆娪腥说燃t燈時越線,或開車沒系保險帶,他都會立刻走上前,輕聲勸說。帽檐上方寫著幾個小字:“交通文明勸導”。
8月6日,站在記者前面的王軍木訥寡言,他說內心充滿著悔意,內心也仍然忐忑——因為兩個月考察期滿后,北侖檢察院還將根據(jù)他的悔改表現(xiàn),最終決定,對他是否起訴。
這是目前北侖檢察院正在試點的“附條件不起訴”制度,主要針對輕微犯罪對象。這也被一些媒體解讀為“以善代刑”——通過做義工完成自身救贖。
從去年5月至今,在北侖檢察院,已有11起案件被列入“附條件不起訴”,共涉及15人。不過,這一試驗在推出后,就引起了一系列疑問:“附條件不起訴”是否有法律依據(jù)?是否會侵犯“法院審判權”?是否會縱容犯罪?免于起訴能否讓疑犯真心悔過?
對于質疑之聲,北侖區(qū)檢察院的看法是:該制度創(chuàng)新的初衷是,摸索出在什么樣的條件下真正能做到去改變一個人,還使他不留下法律的案底,以便今后更好地生活。
宗旨則在于,從根本上化解復雜的社會矛盾,降低再犯率,從而實現(xiàn)法治的終極目標——構建和諧社會。(王軍為化名)
三大爭議
在檢委會內部的討論中,爭議最大的是三點:“一、附條件不起訴給適用哪些人。二是附條件,到底附什么樣的條件。三是程序怎么走。”
去年10月,北侖區(qū)檢察院公訴科科長潘申明接到檢察長李鐘交給的一個任務——“在寬嚴相濟政策實踐中創(chuàng)新”。
這一任務的背景是,中央在2008年啟動的最新一輪司法改革中,申明了“寬嚴相濟”的刑罰政策,并明確提出對輕微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實行寬緩挽救的處理。
此后,公訴科開始了有關“附條件不起訴”的調研。由于并沒有什么資料,尤其是在具體制度設置上無章可循,公訴科在很長一段時間拿不出草案。
為此,北侖區(qū)檢察院向已經在試點的其他基層檢察院取經。今年3月,副檢察長俞振德帶隊前往山東省蓬萊市檢察院進行考察。
自2007年,蓬萊檢察院就開始搞附條件不起訴的試點,該領域的探索已走在全國前沿。在此后北侖拿出的附條件不起訴試行規(guī)則中,即參考了蓬萊的先進經驗。
但現(xiàn)實吊詭的一面是,作為先行者的蓬萊,盡管試點初期曾遇到學界的一些內部爭辯,卻沒有遭遇到像北侖試驗時那樣大的影響和公眾爭議。
相較北侖而言,蓬萊的城市規(guī)模略小,且多為本地居民,其犯罪人員主要是本地人口。而北侖則是一個移民城市,現(xiàn)有本地人口30余萬,外來務工人員則高達50多萬,外來人口犯罪率占總犯罪率的90%。
顯然,北侖面對的現(xiàn)實與蓬萊并不完全一致。在北侖具體實施的方案中,對于外地犯罪嫌疑人的考察顯得較為困難、且成本更高。
從目前北侖檢察院涉及的附條件不起訴的11起15個犯罪嫌疑人中,有8名是外地人口。其中,兩名犯罪嫌疑人在北侖以外的杭州蕭山和河南居住。在考察期開始后,北侖檢察院均委托當?shù)嘏沙鏊ㄖ瓶票O(jiān)督其在當?shù)刈隽x工的表現(xiàn)。
從蓬萊取經回來后的4月,潘申明交出了“附條件不起訴”實施方案的第一稿。
所謂“附條件不起訴”是指,檢察機關對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認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責任時,給其設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內積極履行相關社會義務,足以證實其悔罪表現(xiàn)的,檢察機關將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此后,潘所在的公訴科又提交了第二稿,拿到檢委會討論后,就被猛烈地“炮轟”,“主要原因是有的條款規(guī)定得過細,一些文字表述也被提出了質疑?!庇嵴竦禄貞浾f。
此外,在檢委會內部的討論中,爭議最大的是三點:“一、附條件不起訴適用哪些人。二是附條件,到底附什么樣的條件。三是程序怎么走。”
5月5日,第三份修改過的方案終于經過了檢委會的通過。是日,北侖區(qū)檢察院推出了《附條件不起訴實施規(guī)則(試行)》。
《規(guī)則》明確了試用附條件不起訴案件的必須是犯罪情節(jié)較為輕微,依法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單處罰金的案件。
對于附條件不起訴者,北侖檢察院主要設置了兩種幫教措施:其一,與共青團、志愿者協(xié)會、老年協(xié)會等配合,安排犯罪嫌疑人參加社會公益活動,如到社區(qū)、敬老院、慈善機構等做義工;其二,是針對交通肇事者的,與北侖交警隊合作,讓交通肇事者義務做交警協(xié)管。
在考察期內,犯罪嫌疑人必須定期提交思想?yún)R報,在考察期滿時還需要其所在單位、學校、社區(qū)出具書面材料。
眾聲喧囂
北侖區(qū)檢察院仍在有條不紊地推進試驗,“有人猜疑這試驗會被叫停,事實上完全沒有?!?/p>
6月下旬,北侖檢察院“附條件不起訴”的試驗——農民工駕車肇事被寧波檢察院安排做義工,“以善代刑”的稱呼首次出現(xiàn)在媒體上。
7月初,《民主與法制時報》同樣以“以善代刑”的稱呼對此事進行了報道,隨即被新浪網、騰訊網、鳳凰網等眾多網媒轉載,標題大多為《農民工駕車肇事被檢察院安排做義工引爭議?》。
類似報道多少引發(fā)了人們關于“以罰代刑”“花錢買刑”的聯(lián)想。在俞振德看來,用“以善代刑”來簡單定義附條件不起訴,是一種狹義的理解,“媒體誤讀了”。
洶涌的民意裹挾著一系列疑問涌向北侖檢察院。“以善代罰”是否會縱容犯罪?免予起訴能否讓疑犯真心悔過?如果單純以檢察官的個人主觀臆斷為準繩,是否會有人情案?
在門戶網站網友的評論中,不少留言認為“對違法者人性化實際是對法律的不負責任,是為權錢交易開后門,會造成富人和窮人之間的新的不平等”。
“我們有些措手不及,完全沒有想到會引起這么大的爭議?!庇嵴竦抡f。整個7月,北侖檢察院挨著罵,其工作人員也承受著頗大的心理壓力。
8月初,過度勞累的公訴科科長潘申明病倒了。而在潘病倒前,這一事件已持續(xù)發(fā)酵,包括中央電視臺在內的中央媒體都介入了討論。
眾聲喧囂,但身處風暴中心的北侖區(qū)檢察院內部,則仍在有條不紊地推行著這項試驗。“有人猜疑這試驗會被叫停,事實上完全沒有?!备睓z察長俞振德說。
7月27日,一起交通肇事案被認定可以作為附條件不起訴的案例,通過了檢委會的討論。7月28日,又有一起搶奪案和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分別通過檢委會討論。
在如今已試行的附條件不起訴試驗中,共涉及11起案件15名犯罪嫌疑人。其中摸索相對成熟的是交通肇事案。目前,已有4起涉嫌交通肇事啟動了附條件不起訴的程序。
對于像王軍這樣交通肇事者的共同點,檢察官魏修適這樣概括,“案發(fā)后立即報警、積極搶救傷員、配合調查;已賠付受害人經濟損失;具悔罪表現(xiàn),并獲得受害人書面諒解?!?/p>
不過,也并非所有的類似情況都能獲得附條件不起訴的機會。公訴科副科長虞振威介紹,曾有一名集裝箱卡車司機肇事,但明知車輛制動有故障,仍開車上路,盡管賠償后獲得被害人諒解,但不能適用附條件不起訴。
回應質疑
“于法無據(jù)”的質疑主要來自法律學家,侵犯“法院審判權”的質疑主要來自法院系統(tǒng)人士,會“縱容犯罪”和出現(xiàn)“人情案”的疑問則主要來自網絡中的普通民眾。
目前對北侖檢察院的質疑主要有四種。第一種質疑主要來自法律學界。該種說法認為,附條件不起訴于法無據(jù)。其根據(jù)是現(xiàn)行的《刑事訴訟法》并沒有關于“附條件不起訴”的明確論述。
在俞振德看來,北侖檢察院的試驗并沒有超越檢察院的職權?,F(xiàn)行法律賦予檢察機關起訴權和不起訴權。
“附條件不起訴其實是相對不起訴的一種,我們沒有突破現(xiàn)有權力框架,這是檢察權細化的表現(xiàn)。”俞振德說。
第二種質疑,則主要來自法院系統(tǒng)內部。主要認為檢察機關此舉是越俎代庖,侵犯了法院的審判權。
在俞振德看來,“按照要求,控審分離,起訴權由檢察機關行使,定罪權由法院行使。定罪要以起訴為前提,起訴后才有定罪的問題,不起訴也不涉及侵犯法院的審判權。”
第三種解釋主要來自網絡中——免予起訴是否會縱容犯罪,疑犯是否會真心悔過?
俞振德則表示,目前,附條件不起訴主要適用于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孕婦以及初犯、偶犯、過失犯罪的案件。
第四種,則懷疑該制度實行過程中是否容易出現(xiàn)“人情案”,而這種擔憂也是網絡聲音中最強烈的。
對此,俞振德表示,將從制度層面來杜絕。
目前,附條件不起訴需要進行二輪十道程序。進入考察期前第一關,承辦人需初步判斷,案件是否需要附條件不起訴,把書面意見交給公訴科負責人潘申明。
第二關,潘申明有否決權,如同意,則提交科室集體討論。第三關,全科室討論,再根據(jù)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形成科室意見,向分管副檢察長俞振德匯報。
俞振德也有否決權,如同意,則遞交院內最高業(yè)務決策機構檢查委員會集體討論。檢委會討論形成最終決定。
考察期結束前,類似的5步,還要再走一遍,重點討論其在考察期內的表現(xiàn)。最終決定是否通過考察期。
“要發(fā)生人情案,那得收買我們所有的檢委會委員呢!”俞振德戲謔。除了內部監(jiān)督,北侖檢察院還在醞釀引入外部監(jiān)督。
俞振德說,下一次他們準備邀請人民監(jiān)督員并聽取意見,以后還將引入聽證制度和人大代表的監(jiān)督。
“少說多做”
省政法委認為附條件不起訴規(guī)則是符合時代潮流的、正確的改革方向,但建議北侖檢察院“要少說多做”。
事實上,附條件不起訴是我國下一步司法改革的方向之一,2008年即被納入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則通過的《中央政法委員會關于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
去年3月,省檢察院檢察長陳云龍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提出,建議在《刑事訴訟法》第142條后增設“附條件不起訴”制度。
現(xiàn)行的《刑事訴訟法》自1996年開始實行,而這十多年來,中國社會經濟進一步發(fā)展,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完善,政治體制改革和司法體制改革漸趨深入。而《刑事訴訟法》還存在許多缺陷,在此背景下,修改《刑事訴訟法》的呼聲日漸強烈。
中國檢察官協(xié)會在一個月前召開了“附條件不起訴”的專題研討會,專題研究適用條件、聽證程序和考驗期限等問題。
目前,包括北京市海淀區(qū)、安徽省池州市、江蘇省沭陽縣、陜西省禮泉縣等全國各地的檢察機關,均出臺了類似的“附條件不起訴實施細則”,但像北侖檢察院這樣大力推廣的單位卻并不多見。
在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蕭瀚看來,北侖檢察院此舉符合制度改革的未來走向,“它可能面臨各種各樣的干擾,但可借助各種制度和社會民主力量,最大限度地解除人們對司法腐敗的擔心?!?/p>
在采訪中,俞振德屢屢提到“寬嚴相濟”這四個字,他認為,中國的法治思想正在從傳統(tǒng)的“執(zhí)法必嚴”轉向更具人情味的“寬嚴相濟”。
喧囂的民意也引起了高層的重視。8月初,省政法委率領三級公檢法系統(tǒng)到北侖檢察院進行了相關調研。省里肯定了北侖檢察院的試點,并認為是符合時代潮流的、正確的改革方向。
不過,省里也提出了一些意見,包括如何合理地界定“附條件不起訴”的適用對象、范圍和條件,設置合理的制約和有效監(jiān)督。此外,還特別建議北侖檢察院要“少說多做”。
(注:文內的王軍為化名)(劉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