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廣播網8月16日報道,現(xiàn)行《刑法》面臨較為全面的修訂,修訂草案中最值得關注的是將“惡意欠薪罪”和“危險駕駛罪”寫入其中。此修正草案將在本月下旬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進行審議。
將“惡意欠薪罪”寫入《刑法》,人大代表、勞工專家以及公共輿論呼吁已久,認為它是解決當下普遍存在的“討薪難”的急迫之舉;盡管這中間一直存在法理上的爭議,但總起來看,是贊成的聲音大占上風,也更獲得民意的支持。如今眼看“惡意欠薪罪”將成現(xiàn)實,人們理所當然難掩興奮之情,但此時需要提醒的是,“惡意欠薪罪”之于解決“討薪難”的作用可能并不會如人們所預想的那樣樂觀。
首先就“可操作性”而言,如果說“危險駕駛罪”如醉駕,因為情節(jié)、證據較易確定而較具有“可操作性”的話,那么“惡意欠薪罪”則不然———何謂“惡意”?如何判定“惡意”?恐怕會大費周章。讓人擔心的倒不是“惡意欠薪罪”可能被“擴大化”,而是在證據難以成立或者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之下,真正的“惡意”會輕松逃脫。
其次,我們或者需要重新反思一下,為何要設立“惡意欠薪罪”———我們不是有《勞動合同法》來保障工人的工資權益嗎?不是有勞動監(jiān)察部門維護工人權益、查處企業(yè)不法行為嗎?而現(xiàn)實卻是工人的權益依然得不到保障,說到原因,一個最大的原因是“執(zhí)法不力”,而“執(zhí)法不力”又有兩種情形,一是執(zhí)法力量不足,二是執(zhí)法者偏袒企業(yè);再加上“欠薪原因復雜、情況多樣,走法律程序解決,時間長、成本高”(中國勞動法學會副會長郭軍之語),所以非要設“惡意欠薪罪”不可。但問題是,設立“惡意欠薪罪”之后,上述種種就從此一并消失了嗎?如果情形依舊,又如何敢說“惡意欠薪罪”不會陷入同樣的窘境?人們只看到“惡意欠薪罪”對那些無良老板的威懾力,而可能忽略了,如果它并不落到實處,所謂“威懾力”就只是一個假設;而反過來,如果我們的每項法律都能落到實處,公權力能夠盡職盡責而且不被尋租,那么《勞動合同法》中現(xiàn)有的賠償性條款,未必不能讓無良老板望而生畏。
設立“惡意欠薪罪”,不如設立一個“行政不作為罪”。有人說設立“惡意欠薪罪”之后,將改變由弱勢的工人與強勢的企業(yè)直接博弈的情形,而改由強勢的政府或司法與弱勢的企業(yè)角力,勝負之勢顯而易見。且不去質疑司法介入的“動力”在哪,此話倒是點出了“討薪難”的癥結所在,那就是政府、企業(yè)、工人之間,只有強弱,沒有平等;工人在企業(yè)面前的弱勢是不正常的,企業(yè)在政府面前的弱勢同樣不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