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一系列由未成年人實施的惡性暴力犯罪紛紛被媒體披露,例如黑龍江通河縣年僅13歲的男孩張力寶“強奸并殺人案”、北京四少年為取樂虐殺等車女子等,甚至有命案在身的未成年人滿不在乎發(fā)出“我是未成年人,我不會被嚴懲”的言論。
很多法律專家開始糾結(jié)起來:要不要修改現(xiàn)行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條文,將重刑施加于這些無論心理、心智還是生理都發(fā)育欠缺的人身上,以應對似乎越來越嚴重的犯罪形勢?不得不說,如果任由這些所謂的專家來治理社會,估計用不了多長的時間,就會變成這樣的局面:所有的錯誤都是違法的,而所有的違法都屬于犯罪,所有的犯罪又都可以適用死刑。這樣一種荒謬而膚淺的線性思維,導致的將是一種飲鴆止渴式的社會治理政策。
我們首先必須承認,在一定數(shù)量的人群中,犯罪的發(fā)生是必然的。而在一定量的犯罪中——幾乎又是宿命地——必然會有一部分是由未成年人實施的。這是一個概率和統(tǒng)計的問題,是一個科學問題,不以人的意志為轉(zhuǎn)移。我們能夠做的,是且僅是對癥下藥,盡力引導社會向良性的方向發(fā)展,并盡可能地減少犯罪。其中,重刑化的思想和主張,無疑是一劑催命的毒藥。
修改未成年人犯罪的有關(guān)法律,無非有兩條路徑:一是降低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將現(xiàn)行的14周歲下降到12周歲,乃至10周歲;二是提高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定刑,將其實施犯罪的起刑點和量刑標準向成年人犯罪看齊,包括規(guī)定未成年犯可以適用死刑。坦率地說,無論采用哪條路徑,都是違背人類公義和文明準則的。
首先,我們并不否認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的身體發(fā)育普遍加快,一名十一二歲的少年,已經(jīng)擁有足夠傷害他人的體力硬件。但是同樣不能否認的是,并非所有的未成年人都是如此,還有相當?shù)囊徊糠治闯赡耆?,就是未成年人的樣子。一旦修改法律,勢必將個別的群體變成普遍地適用于全體(雖然囿于體格,這部分人實施嚴重暴力的概率相對會低),過早地被法律關(guān)照,并不利于他們的身心成長。
其次,即使這些身體早熟的少年,其心智是否同樣早熟,恐怕也不樂觀。顯而易見的事實是,某些令人發(fā)指駭人聽聞的犯罪,分析起來卻會發(fā)現(xiàn)實在讓人啼笑皆非。哪怕再大一點,即使再壞也不會采用那樣的方式犯罪。對此我們應該不難體會,同事張三李四的孩子,長得高高大大一米八幾,但是只要一開口說話,“嗯,他就是個孩子”。很多未成年犯罪都是所謂“激情犯罪”,并沒有“犯罪成本”的意識,也就是說,大幅度提高犯罪成本,并不能阻止他們的犯罪行為,他們是群對刑罰“不敏感者”。
第三,在局部地區(qū)短時間內(nèi)集中爆發(fā)的未成年人重大惡性暴力案件,孤立的從個案觀察確實有處罰失之于輕甚至未得到處罰的情況。然而法律難道不是像一把篩子,通過一個統(tǒng)一的標準篩選罪犯嗎?不管篩子的眼有多小,總有一些東西漏下,這本身就是法治的代價,因為我們沒有一勞永逸的方案。一旦縮小篩子的孔洞,就會產(chǎn)生更多的罪犯,注意,這些新增加的罪犯都是未成年人,他們有更長久的未來來反抗社會,從而使我們每一個人的余生都不得安寧。
第四,假如我們輕率地選擇降低刑事責任的年齡,比如規(guī)定12歲即應承擔刑事責任,或者14歲即可判處死刑。那么,萬一將來再出現(xiàn)11歲乃至更小的殺人犯(很有可能),又該如何是好?橫向上對犯罪主體的隨意突破,勢必引起縱向上刑事處罰的聯(lián)動,最終使得重刑的發(fā)條又緊了一扣。
最后,不修改相關(guān)法律,并非意味著不關(guān)注未成年人惡性暴力犯罪的動向及對策。事實上,首先應該檢討的不是法律和立法,而是現(xiàn)行的諸多社會政策以及教育體制,當我們只是著眼于治標而不治本的時候,當我們只關(guān)注懲罰而不抓源頭的時候,再殘酷的刑罰都不能阻止新的越演越烈的暴力。然后我們再來反省司法實踐中對未成年犯一味從輕的政策,檢討我們的少年庭是否在放縱罪犯,很顯然,在立法已經(jīng)從輕的情況下,再在審判中從輕或者減輕是否應當或必要,這個問題更加值得思考。
好的法律,不是一把夠細的篩子,而是一把使用起來順手的篩子。畢竟報復不是法律的武器,當未成年人都在用極端的方式對抗社會,作為成年人,我們需要更理性地思考這個問題,思考如何通過社區(qū)建設和教育來降低未成年人犯罪,而不是提高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