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消委會2009年受理婚紗攝影類消費咨詢投訴191宗,今年新受理149宗,深圳婚紗攝影行業(yè)消費投訴正逐年增長,其中相當一部分投訴與婚紗影樓單方面制定的霸王條款有關。該會昨日針對其中五類較為典型的條款進行了點評。
條款一
無論如何不退定金
“拍攝前,請您付清拍攝全款,預付定金不予退還。”
【點評】該條款規(guī)定在任何情況下合同不能履行,婚紗影樓都概不退還已收定金。這種規(guī)定免除了經營者違約時須承擔的違約責任,排除了消費者守約情況下可以要求雙倍返還定金的權利,甚至加重了消費者的付款義務,將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無法履行的責任都由消費者承擔。根據《合同法》、《消法》有關規(guī)定,上述條款是無效條款。
條款二
出現問題只重拍不賠償
“出現拍攝問題或電腦故障,可為顧客預約加拍,而不退回已付款項。”
【點評】《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婚紗影樓對自己的機器和電腦負有保證其處于可正常工作狀態(tài)的義務,如出現故障導致相片丟失則影樓存在過錯。作為守約方的消費者,有權選擇解除合同并要求經營者賠償損失,或選擇繼續(xù)履行合同但經營者要賠償造成的相應損失。經營者在上述條款中,一方面限制了消費者可以解除合同的權利,另一方面免除了自己賠償損失的義務。根據《合同法》、《消法》以及《深圳經濟特區(qū)格式合同條例》規(guī)定,該條款屬無效條款。
條款三
財物遺失概不負責
“拍攝期間請勿攜帶貴重物品,如相機、錄像機,若有遺失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點評】《消法》規(guī)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同時還規(guī)定了消費者的索賠權及經營者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時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及承擔方式。
婚紗影樓對其經營場所范圍內的消費者財產依法有安全保障義務,未盡到該義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時,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像“財物遺失、概不負責”這種免除自身責任的格式條款,屬無效條款。
條款四
相片過期不取,損失概不負責
“當您的作品全部制作完畢,從通知之日起本公司為您保存期限為一個月,過期不取,損失概不負責。”
【點評】《合同法》規(guī)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上述條款關于取相期限計算的起點設定不合理,應以制作完畢并通知消費者取相之日起計,而不是以拍照之日起計或不設定起計點;同時,給予合理的取相期限是經營者的合同義務之一,如果期限過短則對消費者不公平;此外,過了取相期限后應給予一定的寬延期并催告消費者前來取相。經營者也可規(guī)定逾期不取相時,收取一定的保管費,如消費者拒交保管費,經營者可行使留置權,而不是消費者逾期不取即喪失提取合同標的物的權利。
條款五
損壞禮服按規(guī)定賠償
“如禮服租借期間有破損或遺失,將按公司相關規(guī)定賠償。”
【點評】如果消費者造成禮服破損或遺失,應按照法律予以確認的當時的實際損失賠償,且經營者須舉證證明其實際損失。經營者自行制定的賠償規(guī)定,往往會出現按照不計任何折舊的購置價、甚至高于購置價的標準來要求消費者賠償,賠償的結果可能遠高于經營者的實際損失,卻加大了消費者的責任,顯然不公平、不合理。
根據《消法》、《合同法》規(guī)定,該條款屬不平等格式合同條款,應歸于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