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臺州7月27日電 (記者 李飛云 實習生 韓林君 通訊員 汪霞 葛東方) 父親王某開了一家黑店,竟叫上未成年女兒小王幫忙。在法庭上,被告人小王因協(xié)助組織賣淫,非法拘禁罪,被浙江省臺州市椒江法院判刑。
2009年6月,浙江省溫州市永嘉縣人王某來到浙江省臺州市椒江區(qū)某街道,開設洗頭店,組織賣淫女實施賣淫活動,為賣淫女收取賣淫嫖資,提供生活食宿,并采取統(tǒng)一管理的方式來控制賣淫女。半年間,王某以每人每次人民幣80元至100元不等的價格組織多名賣淫女向多名嫖客賣淫,總計賣淫次數達500余次,并從中獲利。
期間,王某將尚在永嘉老家剛剛輟學的女兒小王叫來幫忙,小王因母親亡故一直跟隨奶奶過日子,經父親一再要求,只好投奔父親來到椒江洗頭店,小王明知父親在開設的洗頭店內組織她人賣淫,也只得順從,并參與協(xié)助管理洗頭店工作20余天,負責收取賣淫款。
同年11月28日,王某店里接收了2名拐騙女,因兩女知道真相后不愿從事賣淫活動,王某便指使女兒小王將兩名女子控制在洗頭店內數日,防止兩女逃跑,限制其人身自由,以期望兩女同意賣淫。
椒江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小王明知父親王某在所經營的洗頭店內組織他人賣淫,仍協(xié)助參與管理,收取嫖資,其行為已構成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小王還受父親王某的指使,非法拘禁2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又構成非法拘禁罪。小王犯協(xié)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9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兩罪并罰。但鑒于小王在協(xié)助組織賣淫時尚不滿18周歲,認罪態(tài)度好,且系初犯,予以從輕處罰,遂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