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人身保險合同時,保險代理人只是隨意問了李某的健康狀況,隨后替他填寫了健康狀況告知書。2008年底,李某因病住院后,保險公司以其未如實告知病史,拒絕理賠。李某因此將保險公司告上芝罘區(qū)法院,法院以保險公司未做出合理詢問判定其敗訴。
幾年前,李某購買了總額為10萬元的人身保險產(chǎn)品。在填寫投保單時,由于李某正在忙,而且眼神不太好,看不清投保單上的字。急于簽單的保險代理人林某就替李某填寫了投保單。投保單上有關于投保人的健康狀況告知書,對投保人健康狀況有非常詳細的分項詢問。但是林某沒有把這些詢問逐項讀給李某聽,只是大概地問了一下李某的身體狀況,李某回答很健康后,林某便替李某填上了告知書,并要求李某簽字。
保險合同簽訂后,李某每年向保險公司交納保險費10000余元。2008年年底,李某因病住院并做了手術,術后李某要求保險公司給予理賠。保險公司在醫(yī)院調取相關材料時發(fā)現(xiàn),李某曾于簽訂保單前先后住院三次,醫(yī)生診斷為“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椎基底動脈供血不足”,保險公司對曾患此病的投保人一般不予投保該險種。保險公司因此拒絕理賠。得知此事后,李某起訴至芝罘區(qū)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賠償其損失3540元。
芝罘區(qū)法院審查認為,投保人負有如實告知義務的前提是保險代理人進行了合理的詢問,此案中林某并沒有進行詳細的詢問。另外,林某替原告填寫了投保書的健康告知事項后,僅僅讓原告簽字確認,并沒有作出合理的詢問,甚至還剝奪了原告知悉詢問事項的權利。因此法院判決該保險公司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