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保險公司應對受害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理賠后可向肇事者追償
□案情
2009年9月24日21時,張某醉酒后無證駕駛摩托車,在上饒縣武夷山大道的一路段撞倒同方向行走的行人王某。王某頭部倒地受傷,立即被其妻送往醫(yī)院搶救。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張某系無證、醉酒后駕車,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張某系外來務工人員,在支付王某3000元后便下落不明,但其駕駛的摩托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保險限額為12.2萬元。王某在治療后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nèi)對自己的醫(yī)療、誤工等費用合計4.6萬元損失進行賠償。
開庭審理時,保險公司辯稱,張某系醉酒、無證駕駛,根據(jù)保險合同規(guī)定,保險公司僅對王某被實施搶救的醫(yī)療費用承擔墊付責任,對王某的其他損失不應承擔責任。(記者 程呈 整理)
□斷案
法院認為,保險公司應先行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王某因本次交通事故產(chǎn)生的4.6萬元損失。
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二款:“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以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1條的規(guī)定,保險公司的交強險僅在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這一種情形下,對受害人的損失才可不予賠償。
對于王某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限額內(nèi)賠償,法院認為,交強險具有公益性質,其目的在于最大限度保護受害人權利,如以醉酒、無證為由拒絕向受害人理賠,與交強險的設立初衷相悖。據(jù)此判決,保險公司應對受害人的損失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當然,保險公司理賠后,有向肇事者張某追償?shù)臋嗬?。(上饒縣法院 黃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