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明確政策界限,懲處用公款出國(境)旅游及相關違紀行為,6月9日,中央紀委印發(fā)了《用公款出國(境)旅游及相關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督忉尅方Y合典型案例,針對用公款出國(境)旅游行為以及與之密切相關的以不正當方式謀求用公款出國(境)、組織以營利為目的的雙跨團組用公款出國(境)等行為,在《解釋》中共規(guī)定了十二種具體違紀行為,并明確了給予黨紀處分所應當適用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有關條款。(《新京報》6月30日)
公款出國(境)旅游已經成為我們社會的一顆毒瘤,在南斯拉夫的奶牛都認為中國官員的背后,是多少納稅人的錢財被浪費,多少邊遠貧困山區(qū)失學兒童的哭泣。近些時期,中紀委對于公款出國旅游可謂連發(fā)“十道金牌”制止公款出國旅游,從嚴格審批程序到暫時停止審批等,但收效甚微,這次《解釋》的出臺,再次加大了對出國旅游的力度,用心良苦。
不過,在《解釋》中,所有的違規(guī)出國考察、公款出國旅游的行為不過都是作違紀處理,最嚴重的不過開除黨籍、撤銷黨內職務處分,這種處罰根本不足以威懾那些公款出國旅游的官員。因為,官員在體制內的博弈能力很強,能被發(fā)現(xiàn)的比較少,而被發(fā)現(xiàn)后能提交上臺面上處理的更少,即使提交臺面處理也不過是紀律處分。因此,官員實際所承擔的風險是比較小,這與他們利用公款出國旅游所收獲來講,不成正比,公款出國旅游就可能很難有效遏制。倘若將公款出國旅游定性為貪污等犯罪行為,那么,官員公款出國旅游的風險就大得多了,他們就出國前就得掂量掂量了。
事實上,官員利用公款違規(guī)出國旅游,本身就是侵吞公款的行為,完全符合貪污罪等犯罪構成。比如,《解釋》規(guī)定的,“以不正當方式謀求本人或者他人用公款出國(境),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虛報出國(境)公務騙取批準的;購買、偽造邀請函或者編造虛假日程騙取批準的;采取偽造個人身份、資料等形式,安排與出國(境)公務無關人員出國(境)的……”,這些行為完全符合貪污罪的犯罪構成。所謂的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官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用虛報出國(境)公務騙取批準的等手段完全符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的要件,而騙取到的用于出國旅游的公款也屬于“公共財物”。所以,對于這些欺騙行為,就不應僅僅紀律處分了事,完全應當用刑罰處罰。
再比如,對于公款違規(guī)出國旅游的組織者,《解釋》規(guī)定,對于組織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事實上,公款違規(guī)出國旅游的組織者完全符合私分國有資產罪的犯罪構成。所謂私分國有資產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guī)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公款違規(guī)出國旅游的組織者以單位的名義,違反國家規(guī)定,將公款私分給了官員、職工出國旅游,理應承擔私分國有資產罪的刑事責任,而不是僅僅紀律處分了事。
現(xiàn)在有一種傾向,正如和公款大吃大喝一樣,許多人認為公款出國旅游沒有落入私人腰包,就不算是貪污,就不構成犯罪。這完全是一種誤解或者故意歪曲,因為公款吃喝也好,公款出國旅游,都事實上讓公款為已所用,公款的所有權發(fā)生了轉移,至于公款是用于何處,并不影響犯罪的構成。貪污罪并不以是否直接以鈔票的形式進入個人腰包為判斷依據,正如官員接受商人的旅游消費一樣,依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這種行為同樣視為收受了行賄的錢財,同樣構成受賄罪。
該回到用刑法來調整公款出國旅游的時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