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借條復印件稱原件被債務人偷走
喬某持一張借條復印件起訴至法院,稱其于2013年春天在網(wǎng)上認識了周某,并迅速發(fā)展成戀人關系。隨后,周某向其借款2萬元。同年7月31日周某到喬某家居住,且簽訂了結婚協(xié)議,后又于9月1日離開喬某家,離家時偷走了借條及結婚協(xié)議的原件,現(xiàn)喬某與周某無法溝通,只能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周某返還借款2萬元。周某到庭后答辯稱,其已于2014年7月31日將2萬元償還喬某,借條原件被喬某當場撕毀。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審查后認為,根據(jù)證據(jù)規(guī)則,書證應出示原件。借條原件是認定出借方與借款方之間是否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的重要證據(jù)。喬某不能向法院提交借條原件,其關于借條被周某偷走一節(jié),喬某雖向當?shù)毓矙C關報案,但均為喬某單方陳述沒有證據(jù)佐證,故其在公安機關報案所作的詢問筆錄不能作為認定借條被周某盜走的證據(jù),對于喬某不能出具借條原件的解釋法院不予采信。綜上,判決駁回了喬某的訴訟請求。喬某不服,上訴至二審法院。
二審法院認為,借款方償還借款后,出借方銷毀借條原件的說法更符合生活常理,故在喬某沒有借條原件且未舉出反證予以證明的情況下,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法官提示
本案涉及到的是民間借貸的舉證責任與舉證內容。首先,法院對于民間借貸案件的審查原則是“借貸合意”+“借貸事實”。借貸合意可能表現(xiàn)為借條、欠條、甚至口頭協(xié)議,但都是對于借款這個事項的雙方認可。借貸事實就是款項的實際出借,其表現(xiàn)形式有收條、轉賬憑證、證人證言等,法官在審查借貸事實時,還需結合借貸金額、貸款人支付能力、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交易習慣以及當事人陳述的交易細節(jié)等進行綜合判斷。其次,法院在審查原被告主張的相關事實時掌握動態(tài)責任分配原則。具體而言,依據(jù)《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相關規(guī)定可知,被告如果抗辯已經(jīng)償還借款的,或者抗辯原告的轉賬憑證僅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zhí)峁┳C據(jù)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jù)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需要提醒廣大公眾注意的是,對于債權人而言,借條、銀行轉賬單等債權憑證一定妥善保管;對于債務人而言,還款過程可以邀請他人參與見證、要求收款方出具收條,或者選擇銀行轉賬方式,從而避免在民間借貸訴訟中,由于無法舉證證明自己主張的事實而承擔不利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