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借條,可以找證人
來一則小案例,幫助大家更好的理解:
原告張飛稱,被告董卓跟他借款1500元??紤]是熟人,張飛礙于情面沒有讓董卓立借款字據(jù)。兩個月之后,借款人董卓并沒有按照約定按時還款,也沒有作出任何說明。又過了很長時間,張飛看到董卓還沒有還錢的意思,就找到董卓催要借款,但董卓以手頭沒錢為由加以推托。之后張飛多次催要此款,董卓卻以各種借口一拖再拖。告上法庭后,董卓辯稱:我只欠原告400元錢,已經(jīng)還給他了,現(xiàn)在我不欠原告錢了。
法院判決
公堂之上,原告張飛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法院提供了關羽的一份證言作為證據(jù)。被告董卓對此份證據(jù)提出異議。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為查明案件事實,傳喚證人關羽到庭,當庭陳述作證,并經(jīng)雙方當事人進行指證。最終,綏中縣法院審理后判決,被告董卓應當履行還款義務,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法院判決董卓在判決生效后給付張飛借款1100元。
律師說法
原、被告雙方雖沒有書面借款合同,但無利害關系第三人關羽的證言足以證明借款事實的存在及借款數(shù)額,所以原、被告雙方的借貸關系成立。被告應當履行還款義務,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借條和證人證言都可以作為證據(jù)使用,其效力主要看是否能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司法實踐中,所以如果有證人可以作證而且屬實的,一樣可以作為證據(jù)來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