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王某向李某索要債務的民間糾紛
2014年4月22日日,王某分兩次向李某的賬戶轉入10萬元和15萬元。后王某訴至法院要求王某歸還借款25萬元及利息。李某辯稱該25萬元系合伙投資款而非借款,并出示了王某曾以合伙糾紛為由就相關款項向法院起訴時提交的民事起訴狀及合伙投資款賬目等證據(jù)加以證明。
法院判決:人民法院以證據(jù)不足為由駁回了王某的訴訟請求
出借人應就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借款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出借人除應保留支付憑證外,還應提供借款協(xié)議、借條等能夠證明款項性質的證據(jù)。否則在對方有一定反駁證據(jù)的情況下,出借人僅憑支付憑證仍難以證明其支付的款項系借款。
律師說法:出借人長期不向借款人催要借款會產(chǎn)生什么后果?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出借人的債權超過三年訴訟時效的,該債權失去了法律的保護。出借人應當在訴訟時效屆滿前及時催要或提醒借款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