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勞某訴碧雪湖公司合同糾紛
2008年3月29日,勞某與碧雪湖公司簽訂《客房使用權出讓和委托經營合同》一份,合同約定:1、勞某向碧雪湖公司購買五套雙標客房二十年使用權,預先支付50萬元(每套10萬元)。到期后,碧雪湖公司歸還勞某本金50萬元;2、勞某將上述購買的使用權客房五套委托碧雪湖公司經營,期限二十年,從2008年3月29日起至2028年3月28日止;3、碧雪湖公司支付勞某按每套每年2萬元的投資回報。同時,碧雪湖公司給予勞某每套每年20天的免費入住權,若勞某未住,按山莊年平均房價拆成金額每年結算;……9、碧雪湖公司逾期支付投資回報,按100元/天支付違約金。超時二個月后勞某有權取消合同,并要求歸還本金50萬元等。合同簽訂后,勞某按約支付50萬元款項,碧雪湖公司也支付了第一年度的投資回報10萬元,但第二年度的投資回報經勞某多次催付,碧雪湖公司未履行。勞某向法院提訴訟,請求判令解除合同,歸還本金并支付投資回報及違約金等。
法院判決:判決碧雪湖公司返還勞某500000元,支付違約金79060元
從本案的《客房使用權出讓和委托經營合同》內容看,雖形式上勞某支付100000元購買碧雪湖公司每套雙標客房二十年的使用權,并將客房使用權委托碧雪湖公司經營二十年,由碧雪湖公司每年支付“投資回報”20000元,但碧雪湖公司需二十年期滿后返還勞某“本金”100000元,故該權利義務的約定實際屬于借款合同關系,應按法律關于借款合同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但當事人之間關于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的約定可以作為參照。勞某主張已向碧雪湖公司支付了500000元,并提供了碧雪湖公司于2008年3月29日出具的收據(jù)五份,故勞某已經履行合同項下的義務。因碧雪湖公司未依約支付第二年度的投資回報共100000元,勞某要求依照《客房使用權出讓和委托經營合同》第九條的約定解除合同,符合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和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予以支持。對于解約后,碧雪湖公司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參照雙方的《客房使用權出讓和委托經營合同》第九條的解約條款的相關約定,即“勞某在解除合同后,碧雪湖公司應當返還本金,并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計算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年利率5.31%四倍為限。對勞某要求碧雪湖公司支付第二年度投資回報、每年每套免費入住的折價費等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據(jù)此,判決:一、解除雙方于2008年3月29日簽訂的五份《客房使用權出讓和委托經營合同》;二、碧雪湖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勞某500000元,支付違約金79060元,合計人民幣579060元;三、駁回勞某其他訴訟請求。勞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審查案涉合同約定之內容,勞某以獲取未來收益為目的向碧雪湖公司支付一定的款項,而碧雪湖公司則負有到期返還該款項的合同義務,故該合同應視為勞某與碧雪湖公司之間的融資行為,勞某對自身行為的投資屬性亦無異議。依據(jù)案涉合同之約定,勞某可獲取的未來收益包括每年的投資回報以及免費客房服務等內容,現(xiàn)勞某確認免費客房實際無法使用且其已經與碧雪湖公司協(xié)商將該項合同內容轉化為貨幣形式,勞某于本案中的訴訟請求亦基于該些事實,案涉合同雖非《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明文規(guī)定的合同,但其法律屬性最接近貸款合同,可以參照適用現(xiàn)行法律體系中關于借款合同的相應規(guī)定。因勞某已按約向碧雪湖公司支付了50萬元,而碧雪湖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已經于2010年3月29日起一周內將合同約定的投資回報10萬元支付給勞某,且該未能支付的時間已經超過合同約定期限二個月,故雙方約定的合同解除條件已經成就,勞某可以解除案涉合同,原審法院的該認定無誤。合同解除后,碧雪湖公司違約責任的承擔應當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年利率5.31%四倍為依據(jù)并結合勞某所給付資金的實際使用時間進行計算。原審判決事實認定清楚、實體處理并無不當。據(jù)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說法:應以借款合同來認定事實
雙方當事人簽訂的雖然是《客房使用權出讓和委托經營合同》等其他合同,但從合同約定的內容看,其法律屬性與《合同法》上規(guī)定的借款合同最為接近,故可以參照適用現(xiàn)行立法中關于借款合同的相應規(guī)定。當事人之間對合同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的約定,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亦應確認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