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父母向兒子借錢,而兒子卻將債權轉讓
2003年11月在舊村改造過程中,朱學某、趙某夫婦為參加54平方米舊村改造安置用地的招投標,于2003年11月15日向兒子朱忠某出具借條一份,載明:向其子朱忠某借款1365000元,按銀行同期借款利率四倍計息,借款用于舊村改造安置建房的投標用地,承諾以上借款在收到朱忠某以書面形式要求歸還借款的通知后一個月內(nèi)還清;如無力歸還,該建房用地使用權和建好后房屋的所有權歸朱忠某所有。2003年11月15日和11月18日,朱忠某以朱學某的名義分兩次匯入舊村改造辦公室1365000元。2007年8月13日,朱忠某委托律師向朱學某、趙某夫婦發(fā)出律師催款函,要求朱學某、趙某在收到催款函后一個月內(nèi)歸還借款本息2839200元。2003年11月11日,朱忠某向朱躍某出具借條一份,載明朱忠某向朱躍某借款人民幣1500000元整,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計息。2007年8月13日,朱忠某委托律師通過申通快遞向朱學某、趙某寄送快件一份,快遞詳情單上未載明寄送的材料名稱,朱學某在快遞詳情單上簽字簽收。2007年9月1日,朱忠某與朱躍某達成一份《債權轉讓協(xié)議》,雙方約定將朱忠某享有的朱學某、趙某1365000元借款本息轉讓給朱躍某以抵銷朱忠某尚欠的2003年11月11日借款的部分本息。2007年9月14日朱忠某通過申通快遞向朱學某、趙某郵寄送達債權轉讓通知書一份。2007年9月26日,朱躍某通過郵政特快專遞向朱學某、趙某郵寄了催款通知書和債權轉讓協(xié)議書各一份,但朱學某、趙某拒絕簽收。2007年9月14日,朱躍某通過申通快遞向朱學某寄送快件一份,快遞詳情單上未載明寄送的材料名稱,僅有收件人簽名“朱”字。另據(jù)見證人趙某的弟弟,即朱忠某的舅舅給法院的信函中所述,朱學某、趙某夫婦已年過八旬,有四子三女,當時因54平方米安置用地和父母的贍養(yǎng)問題與四個兒子之間曾多次協(xié)商,考慮到朱忠某擁有加油站,資產(chǎn)豐厚,父母最終決定把54平方米安置用地和晚年生活托付給朱忠某。雙方約定在父母有生之年不將借條公之于眾。本案的借條系朱忠某聘用律師幾易其稿后形成的?,F(xiàn)朱躍某訴至法院,要求朱學某、趙某立即歸還借款1365000元,并支付約定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計算至實際歸還之日止,暫計至起訴之日止為1796340元)。
法院判決:駁回朱躍某的訴訟請求
朱學某、趙某夫婦對2003年11月15日借條的形式真實性并無異議,但對1365000元款項的性質及債權轉讓是否通知存在重大爭議。經(jīng)審查,該借條反映的并不是單純的借款關系,還與朱學某、趙某54平方米安置用地所建房屋的所有權及居住權相關聯(lián)。朱忠某在一審用以證明已經(jīng)向朱學某、趙某履行了催款及債權轉讓通知義務的證據(jù)——兩份申通快遞詳情單表明郵件系由律師和朱躍某經(jīng)手辦理,詳情單上均沒有載明寄送的材料名稱,朱學某、趙某也否認收到債權轉讓通知的事實。據(jù)此,本案爭議的債權轉讓已經(jīng)通知朱學某、趙某的事實不能直接確認。另,朱學某、趙某夫婦年過八旬,需要子女的關心和照顧,54平方米安置用地上所建的房屋系朱學某、趙某的養(yǎng)老棲身之所,朱忠某作為負有贍養(yǎng)義務的子女,明知父母沒有償付能力,在律師參與下,經(jīng)幾易其稿,最終形成由其與父母簽署約定四倍借款利息且包含嚴格違約責任的借條,后又將該債權轉讓給朱躍某。如按照借條約定的利息條款計算,現(xiàn)該1365000元款項的本息累積已達數(shù)百萬元,原本可安享晚年的高齡父母將陷于債務困擾之中。朱忠某在本案中的相關行為不符合一般的家庭道德觀念。法庭不是單純的訴訟競技場,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體現(xiàn)司法的人文關懷,始終是法院在審理本案中優(yōu)先考慮的因素。綜上,認定朱忠某和朱躍某之間債權轉讓不成立,朱躍某相應的訴訟請求亦不予支持。至于朱忠某和朱躍某,朱忠某和朱學某、趙某之間的債務糾紛,宜通過其他合理合法途徑解決。
律師說法:法律價值的沖突解決
一、法律并不禁止直系親屬之間形成包括借貸合同在內(nèi)的交易關系。但對直系親屬之間交易關系和債權轉讓關系的審查和確認,應考慮特定當事人的經(jīng)濟狀況,有關當事人應依法承擔的贍養(yǎng)、撫養(yǎng)義務等具體情況。
二、處理涉及直系親屬間交易關系的糾紛時,在意思自治和公序良俗的利益考量中應更強調公序良俗的價值取向,案件的處理結果應符合一般的家庭道德觀念與善良習俗,優(yōu)先考慮保護老年人等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符合實體正義的要求。
三、在當事人的經(jīng)濟地位和訴訟能力存在明顯差異的情況下,法官應妥善行使訴訟指揮權,平衡當事人的訴訟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