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王某與李某簽訂借款合同落款寫職務(wù)
李某是遼中縣某村村民,村委會主任王某找到他借了5000元錢,并出具借據(jù),寫明借款人為村委會主任。后來李某找王某要錢,王某讓他上村委會要。李某向村委會要求返還借款卻被拒絕。李某將村委會告上法庭。
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因村委會主任出具欠條沒有加蓋村委會公章,其行為系非職務(wù)行為,而李某狀告村委會顯然不妥。
律師說法:簽訂借款合同必須明確借款人
出借人要搞清對方是自然人身份借款,還是以職務(wù)身份履行職務(wù),來確認(rèn)借款人。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借款人是法人,并由其加蓋單位公章,在訴訟中出借人要告的應(yīng)該是其單位,而不是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