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胡某為向馬某借款約定2分利
2003年8月14日,胡某向馬某借款10萬元。雙方約定,此借款利率按月利率2分計算,胡某應在2004年8月14前履行還款義務。但卻一直沒償還本金和利息。
法院判決:判胡某返還借款,利息在借款期內(nèi)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計算。
因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借款利息高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法律對超過4倍的部分不予保護。
律師說法: 民間借貸的利率在多少范圍內(nèi)受法律保護?
在民間借貸關系中,借貸雙方最容易發(fā)生矛盾的是利息。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guī)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還規(guī)定公民之間的借款,出借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復利,也就是“利滾利”,不予保護。另外,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所以,在民間借貸中,對利息的約定一定要符合法律規(guī)定,并且要約定明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