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鄧某為王某出具借條而事后否認
2011年11月20日,鄧某為王某出具了借條一份,載明:今向王某借款10萬元,借條上簽有鄧某名字?,F(xiàn)王某依此借條要求鄧某償還借款。鄧某辯稱自己從未給王某出具過借條,該借條的簽字并非本人所寫,并要求對借條上的筆跡進行鑒定。但在選擇鑒定機構時,鄧某卻表示放棄鑒定。一審法院以王某無法證明該借條真實性為由駁回其訴訟請求,王某提起上訴,并在上訴期間提出筆跡鑒定申請,但鄧某拒絕提供對比樣本,致使鑒定無法進行。
法院判決:鄧某應對簽字的真實性進行舉證
應由債務人鄧某對簽字是否真實承擔舉證責任,現(xiàn)鄧某拒絕鑒定,故依法判令鄧某償還借款10萬元。
律師說法:事后否認借條真實性的負有舉證責任
民間借貸案件中,債務人僅以借條并非其本人簽字為由進行抗辯并不能否認借條本身的真實性,債務人有義務繼續(xù)舉證證明,申請法院鑒定是債務人應承擔的舉證義務,而非債權人的義務。當債務人拒絕鑒定時,即意味著其舉證責任并未完成,無法否認借條的真實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