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6年7月18日,本院對原由一審法院審理的馬某某訴李某某、張某某、康某某、趙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作出(2016)冀11民終862號民事判決,判令英某某之妻張某某及李某某對案涉借款本息各自以其在衡水億豐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剩余財產分配中取得的99.79786萬元財產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2016年8月16日,一審法院作出(2016)冀1182執(zhí)361號執(zhí)行裁定,在未將英某某列為被執(zhí)行人的情況下,裁定凍結、扣劃、提取被執(zhí)行人張某某及其夫英某某名下銀行存款及收入(限額99.79786萬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賣同等價值的財產。執(zhí)行裁定作出后,英某某于2016年8月26日,主要以其不是案件當事人,不屬于被執(zhí)行人,張某某個人的經濟糾紛屬于個人行為與其無關為由,向一審法院書面提出執(zhí)行異議,一審法院于2016年9月8日作出(2016)冀1182執(zhí)異7號執(zhí)行裁定,駁回了英某某的異議請求。2016年9月22日,英某某向一審法院提起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一審法院經審理,作出(2016)冀1182民初1564號民事判決,駁回了英某某的訴訟請求,英某某遂向本院提出上訴。
裁判原文節(jié)選:
一審【案號: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2016)冀1182民初1564號】
馬某某提交的法院詢問第三人趙某某的筆錄、第三人康某某的證明和建設銀行康某某名下的往來款記錄,三份證材能夠相互印證英某某也參與了衡水億豐公司的籌建、經營、分紅等事宜。可見其是與第三人張某某以夫妻共同財產在衡水億豐公司出資的,對于衡水億豐公司的經營情況,英某某也是知情的。在衡水億豐公司注銷時,第三人張某某分得公司剩余財產99.79786萬元。衡水中院判令第三人張某某在其分得公司剩余財產限額內代公司償還債務,故本案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2015)民一他字第9號復函”的規(guī)定。英某某稱雙方長期分居,各自獨立生活,經濟上沒有往來,與馬某某等人的民間借貸糾紛其不知情,涉案債務沒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理由,因無證據,故不予支持。第三人張某某與英某某系夫妻,并在公司經營中受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的規(guī)定,第三人張某某所負債務應屬其與英某某的夫妻共同債務。本院執(zhí)行英某某的財產并無不當,故對英某某的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綜上所述,經審委會研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判決:駁回原告英某某的訴訟請求。
二審【案號: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冀11民終213號】
本院作出的(2016)冀11民終862號民事判決已判令張某某個人對馬某某承擔民事責任,馬某某亦據此判決向一審法院申請執(zhí)行,而執(zhí)行程序的職能是忠實執(zhí)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權利義務?!痘橐龇ㄋ痉ń忉尪返诙臈l雖規(guī)定了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所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但該規(guī)定系審判規(guī)則而非執(zhí)行規(guī)則,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應當通過審判權的行使來認定,而不應通過執(zhí)行權的行使來認定。本案一審中雖亦對張某某所負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進行了審理,但執(zhí)行異議之訴糾紛的審理程序不同與審判監(jiān)督程序,該程序不具備依法糾錯的職能,故其不得作出與作為執(zhí)行依據的生效判決相悖的認定。如馬某某堅持認為案涉?zhèn)鶆諔獙俜蚱薰餐瑐鶆?,其本質上是認為原判決判令夫妻一方的張某某承擔償還義務錯誤,其主張應當且僅能通過具備依法糾錯職能的審判監(jiān)督程序確認,而不得以審判權代替審判監(jiān)督權,直接在執(zhí)行異議之訴糾紛審理程序中得到確認。本案審理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了《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法(2017)48號),在其第二條中再次明確“未經審判程序,不得要求未舉債的夫妻一方承擔民事責任”。據此,一審法院在執(zhí)行本院生效判決過程中,未經法定程序直接執(zhí)行不屬于被執(zhí)行人的案外人英某某名下財產與法不合,依法應予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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