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例:投資合作借款5億
甲公司與乙公司、丙公司于2013年3月28日簽署《投資合作協議書》,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投資借款5億元,投資借款期限一年,自投資借款到乙公司賬戶之日起算。乙公司給予甲公司固定投資借款回報,年回報率10%,日利率為年利率/360。投資借款期限屆滿當日,乙公司將投資借款及投資借款收益一并支付給甲公司。丙公司對乙公司履行合同義務給予擔保。2013年2月6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轉賬2億元。2013年3月4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轉賬3億元。2014年10月17日,甲公司與乙公司、丙公司再次簽署《投資合作協議書》,雙方一致同意將原協議約定的投資借款期限延長一年,投資借款起算時間、投資借款回報率、擔保等其他事項不變。延長后的投資借款期限屆滿當日,乙將投資借款本金及兩年期投資借款收益一并支付給甲公司。根據協議約定,2015年2月5日、2015年3月3日投資借款期限屆滿,乙公司應當按照兩份協議約定履行支付投資借款及投資借款收益的義務。經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出具還款承諾書,承諾2015年6月23日還款。但至起訴之日,甲公司僅收到乙公司支付的部分投資借款收益款1千萬元,投資借款本金及全部投資借款收益均未收回。2015年10月9日,甲公司委托上海丁律師事務所向乙公司發(fā)送律師函催促還款,但乙公司仍未償還任何款項。
法院判決:高額本金高額利
一、被告海南乙旅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上海甲投資有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4.9億元并支付相應利息(以2億元為基數,自2013年2月6日起,計算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0%計付;以3億元為基數,自2013年3月4日起,計算至2015年8月3日止,按年利率10%計付;以2.9億元為基數,自2015年8月4日起,計算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0%計付);
二、駁回原告上海甲投資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86522.22元,由被告海南乙旅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