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四千萬債權
甲公司因經營缺乏資金,自2009年4月3日起至2013年2月10日陸續(xù)向邱華某借款合計4706萬元(人民幣,下同),邱建某、陳某某以擔保人名義為甲公司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2013年4月22日,雙方就借款還款事項達成《借款還款合同書》一份,2013年12月1日,各方當事人達成《有關借款還款承諾書》一份,被告確認尚未償還給原某借款本金計4706萬元,拖欠的利息截至2013年11月為1430624元,并承諾在2013年12月底前先行償還200萬元,同時約定若未能按期償還,則所欠款項的利息應按月利率2.5%計算,計息時間自2013年4月起算,同時邱華某有權向泉州地區(qū)人民法院訴請解決。此后,經邱華某多次向被告催討,被告卻以種種理由推托,毫無還款誠意。法律規(guī)定債務應當清償,甲公司向邱華某借款后應當按照約定的數(shù)額和時間償還借款,被告至今沒有依約履行還款義務已構成違約,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邱建某、陳某某為甲公司向邱華某借款一事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在約定的借款期限屆滿后,至今未能依約償還借款,應在保證范圍內承擔代為還款的保證責任。
擔保人無奈擔責
一、被告甲紡織(涇陽)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邱華某償還借款本金4706萬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4706萬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一至三年期貸款利率四倍自2013年4月1日起計付至款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陳某某、邱建某對本判決第一項債務的清償向邱華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并有權在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被告甲紡織(涇陽)有限公司追償。
三、駁回邱華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甲紡織(涇陽)有限公司、陳某某、邱建某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341807.5元,由邱華某負擔1807.5元,被告甲紡織(涇陽)有限公司、陳某某、邱建某共同負擔3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