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資金周轉難
某威公司因經(jīng)營需要,從2012年7月5日至2013年8月15日多次向其借款。到2014年7月7日雙方結算,某威公司欠款2億元,雙方補簽借款合同。同日,某盛公司自愿以房產(chǎn)抵押,并簽訂抵押合同、辦理他項權登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某威公司未還款。請求依法判令:1、某威公司償還其借款2億元;2、某盛公司承擔連帶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由某威公司、某盛公司承擔。庭審中,李某某明確其第2項訴訟請求為“李某某有權以某盛公司的抵押財產(chǎn)在折價、拍賣、變賣范圍內行使優(yōu)先受償權”。
法院判決:借款達兩億
一、北京某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內,償還李某某借款本金11457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每筆借款出借之日起自款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以85425000元為限);
二、如北京某威科技有限公司屆時不能清償上述債務,李某某有權以煙臺某盛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的他項權證編號為煙房他證芝字第××號項下的抵押財產(chǎn)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chǎn)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三、駁回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41800元,由李某某負擔21800元,北京某威科技有限公司負擔1020000元。
律師說法:李某某通過銀行轉賬向某威公司等提供借款本金114575000元,雙方于2014年7月7日補簽《借款合同》,某威公司出具《借條》,對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數(shù)額予以了確認。雙方之間的借貸關系真實且合法有效,某威公司應依約清償債務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但雙方約定的借款利息為月息4.2分,超出法律保護的民間借貸利率的上限,應依法調整為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