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fù)雜的借款協(xié)議
2013年12月24日被告甲公司作為借款人(甲方)、原告王某某作為出借人(乙方)簽訂了一份《借款協(xié)議》?!督杩顓f(xié)議》主要約定以下內(nèi)容:“一、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幣200000000元整;二、甲方保證借款用途符合國家法律規(guī)定;三、借款期限自2013年12月24日至2014年2月24日;四、乙方以電匯方式向甲方交付出借款項;五、甲方按月息2.3%向乙方支付利息;六、如甲方不能在借款期限到期后向乙方償還借款,除按本協(xié)議約定的利率向乙方付息外,另外按日萬分之五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薄督杩顓f(xié)議》簽訂后,王某某在河北省某市交通銀行河北省分行按照約定于2013年12月24日以電匯方式向甲公司分三筆交付出借款項200000000元。甲公司收到該款后向王某某出具了《收據(jù)》。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沒有按照約定償還借款、支付利息,王某某多次催要,甲公司拒絕償還。
2013年12月24日甲公司作為借款人(甲方)、賈某某作為出借人(乙方)簽訂了一份《借款協(xié)議》?!督杩顓f(xié)議》主要約定以下內(nèi)容:“一、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幣99953847.45元整;二、甲方保證借款用途符合國家法律規(guī)定;三、借款期限自2013年12月24日至2014年2月24日,四、乙方將所借款項以銀行承兌匯票方式向甲方交付。甲方委托乙方辦理銀行承兌匯票貼現(xiàn),并將扣除貼現(xiàn)息后的貼現(xiàn)凈額電匯至甲方銀行賬戶;五、甲方按月息2.3%向乙方支付利息,到期一次性以現(xiàn)金方式還本付息。因雙方約定借款以承兌匯票方式交付,故甲方委托乙方辦理貼現(xiàn)的貼現(xiàn)息由甲方承擔(dān),甲方實際收到的現(xiàn)金為乙方代為貼現(xiàn)后的凈額,但借款本金為人民幣99953847.45元整,甲方在到期時須以現(xiàn)金方式足額給付乙方借款本金人民幣99953847.45元整及利息人民幣4597876.98元整;六、如甲方不能在借款期限到期后向乙方償還上述借款本息,除延期繼續(xù)按本協(xié)議約定利率計息外,另按所欠本息合計每日萬分之五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薄督杩顓f(xié)議》簽訂后,賈某某向甲公司交付了85張金額合計99953847.45元的銀行承兌匯票,甲公司向賈某某出具了《收據(jù)》。然后甲公司將全部銀行承兌匯票委托給賈某某辦理貼現(xiàn)。賈某某按照甲公司的委托辦理完承兌匯票的貼現(xiàn)后,在河北省某市河北銀行于2013年12月27日以電匯方式向甲公司匯付貼現(xiàn)后的凈額97294247.61元。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沒有按照約定向賈某某償還借款、支付利息,在多次催要后,甲公司于2014年9月10日支付利息25000000元,本金和其余利息拒絕償還。2014年9月10日賈某某與王某某簽訂《債權(quán)轉(zhuǎn)讓協(xié)議書》,賈某某將上述債權(quán)轉(zhuǎn)讓給王某某。賈某某和王某某已經(jīng)通知甲公司上述債權(quán)的轉(zhuǎn)讓情況,并要求甲公司履行向王某某償還借款、支付利息、支付違約金的義務(wù),甲公司拒絕償還。
上述借款合計人民幣299953847.45元,除去甲公司已支付給賈某某的利息外,截止到2014年11月10日尚有利息58120496.97元、逾期還款違約金29088827.6元,本息及違約金合計387163172.02元沒有償還。2014年11月10日后至實際清償之日甲公司仍應(yīng)按照協(xié)議約定支付利息和違約金。
償還吃力
法院經(jīng)過審理,做出了如下判決:
一、北京甲投資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償還王某某借款本金200000000元,并自2013年12月24日起至實際還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支付借款利息。
二、北京甲投資有限公司已償還的2500萬元,優(yōu)先充抵以99953847.45元為基數(shù)、以2013年12月24日至2014年9月10日為期、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計算的利息,超出部分再充抵99953847.45元借款本金,剩余本金由北京甲投資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償還王某某,并以剩余本金為基數(shù),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實際還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
三、駁回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fèi)1977616元,保全費(fèi)5000元,由北京甲投資有限公司負(fù)擔(dān)1500000元,由王某某負(fù)擔(dān)47761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