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借出違約金
2014年8月18日,張某某與張某財及其妻子王某某、武威市甲公司共同簽訂了借款契約,合同約定張某某給以上被告提供借款4000000元,借款期限一個月,月利率為2%,王某為連帶責任保證人,并于同日簽訂了財產抵押合同,以上述被告所有和經營的財產對以上借款進行抵押擔保。合同簽訂后,張某某將合同約定的借款打到了被告指定的銀行卡。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告陸續(xù)償還了部分借款及利息,由于被告逾期未付款,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金,現張某某主張要求各被告承擔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共計3000000元的償還責任。根據有關法律規(guī)定,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王某某、張某昶、張某麟應在遺產繼承的范圍內承擔償還責任;擔保人王某在其擔保的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公司股東胡長明怠于行使權力,致使公司沒有按時清算造成損失,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債權怎樣償還
法院經過審理后,做出了如下判決:
一、被告武威市甲有限責任公司、王某某在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償還張某某借款1746601.2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17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計付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
二、被告王某某、張某昶、張某麟在繼承張某財遺產的范圍內對上述款項承擔償還責任;
三、被告王某對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承擔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被告武威市甲有限責任公司、王某某追償;
四、駁回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規(guī)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800元,由被告武威市甲有限責任公司、王某某負擔20800元,張某某負擔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