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擔保公司憤義起訴
2012年9月22日,被告甲啤酒公司因資金周轉之需,經隆昌縣乙理財咨詢有限公司引薦而與劉某某簽訂了借款金額為人民幣530萬元的居間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期限自2012年9月25日至2012年12月23日,每月歸還本金10萬元,支付利息10.6萬元,并由四川隆昌縣乙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為被告甲啤酒公司向劉某某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四川隆昌縣乙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每月按借款金額0.4%收取擔保費;同日四川隆昌縣乙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與被告簽訂了居間借款擔保保證合同,約定由被告丙食品公司、朱云海、戰(zhàn)洪峰為被告甲啤酒公司向四川隆昌縣乙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擔保,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合同到期后,被告未按約定支付本金及利息,為此,劉某某于2013年5月26日要求四川隆昌縣乙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履行擔保責任。2013年6月3日,四川隆昌縣乙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依據居間借款合同第六條規(guī)定與劉某某達成了代償協(xié)議,代被告甲啤酒公司償還了劉某某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共計796.57萬元,四川隆昌縣乙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向被告追償未果,
法院判決:百萬債務誰來償還
一、被告四川甲啤酒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給四川隆昌縣乙融資擔保有限公司隆昌縣乙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為其向出借人劉某某代償?shù)膫鶆?,467,665元,并從2013年6月5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資金占用利息至清償債務為止;
二、被告四川甲啤酒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給四川隆昌縣乙融資擔保有限公司隆昌縣乙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為追償債務造成的律師代理費損失227,030元,訴訟保全擔保費80,000元,合計307,030元;
三、被告四川丙食品有限公司、被告朱云海、被告戰(zhàn)洪峰對被告四川甲啤酒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四川丙食品有限公司、被告朱云海、被告戰(zhàn)洪峰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在各自承擔保證責任范圍內向被告四川甲啤酒有限公司追償;
四、駁回四川隆昌縣乙融資擔保有限公司隆昌縣乙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債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82,219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合計87,219元,由四川隆昌縣乙融資擔保有限公司隆昌縣乙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負擔27,910元,被告四川甲啤酒有限公司、四川丙食品有限公司、朱云海、戰(zhàn)洪峰負擔59,309元(四川隆昌縣乙融資擔保有限公司隆昌縣乙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已預交87,219元,被告在支付上述債務時,一并支付給四川隆昌縣乙融資擔保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