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僅憑轉賬記錄能否證明借貸
原告王某與被告李某是親戚關系,2013年4月被告李某與丈夫陶某購買私家小汽車一輛,購車時,原告王某陪同,并從自己的銀行賬戶中刷卡四萬元用于被告李某與陶某購車。2013年8月,陶某在河邊釣魚時,不慎滑入河中溺水死亡。被告李某丈夫陶某去世后,原告王某多次找被告李某要求償還購車時原告王某所付四萬元,被告李某以原告不能證明四萬為借款性質為由拒絕還款,故雙方釀成糾紛,另外,原告以遺產糾紛期間,因爭議標的私家小汽車停在停車場,原告代為被告支付停車費600元,洗車費20元,兩項共計620元。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屬合同糾紛。雙方爭議的焦點是原告王某為被告李某夫妻購車時支付的四萬元是否屬于借款性質。作為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原告應當提供書面借據(jù);無書面借據(jù)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jù),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借款關系發(fā)生爭議時,主張存在借款關系的一方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原告王某于2013年4月13日通過銀行刷卡為被告李某夫妻購車時支付了四萬元,現(xiàn)原告僅以此主張原、被告間存在借款關系,依據(jù)不足。因本案原告沒有提供書面借據(jù)證明被告借款四萬的事實,原告提供的銀行刷卡記錄能證明原告王某為被告李某夫妻支付四萬元購車的事實,不足以證明四萬元屬于借款性質。故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四萬元借款的證據(jù)不足,對于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關于原告主張要求被告歸還原告為被告墊付的停車費600元,洗車費20元,共計620元的訴訟請求,因原告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律師說法:親朋間借貸缺乏證據(jù)如何維護權益
現(xiàn)實生活中,朋友、親人之間的資金往來愈加頻繁,因之衍生的諸如民間借貸糾紛也越來越多。本案中,原告僅提供銀行刷卡記錄,旨在證明其為被告支付四萬元購車的事實。然而,這一證據(jù)的證明力度是極其有限的。銀行刷卡記錄只能證明當事人之間曾經存在資金往來,并不能必然證明彼此存在借貸關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5條第1款規(guī)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需證明二人之間存在借貸關系以及借貸金額。在日常生活中應當注意先小人后君子,及時保存借貸證據(jù)。
以上就是關于民間借貸中銀行轉賬能否單獨作為證據(jù)證明借貸關系,以及親戚中借貸缺乏證i據(jù)如何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介紹。如果還有其他問題可以向法邦網的律師進行詳細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