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簽訂協(xié)議書
2007年8月21日,騰某某與甲公司、陳某某簽訂了《協(xié)議書》,協(xié)議對騰某某與陳某某投資共同承建四川省成都乙有限公司開發(fā)的“大邦第一城”項目施工進行了約定,并且約定投資份額及利潤分配原則。2011年2月11日騰某某與甲公司、陳某某進行了投資項目結算,甲公司、陳某某向騰某某出具了投資款及利潤欠款證明及還款時間,由甲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后經騰某某多次催要無果。
法院判決:債務兩百萬
一、被告陳某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騰某某歸還投資款本金50萬元以及按本金50萬元、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為標準、自2007年8月21日起至2011年2月21日期間的利息損失;
二、被告陳某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騰某某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按本金50萬元、以每月2%為標準、自2011年2月22日至全部款項付清之日);
三、被告四川甲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對被告陳某某在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中所確定的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其在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陳某某追償;
四、駁回原告騰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8000元,由原告騰某某負擔20000元,由被告陳某某、四川甲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18000元。
律師說法:本案中原告騰某某并無證據(jù)證明合伙體真正盈利。而從騰某某對本案背景的解釋以及《協(xié)議書》的內容來看,無論合伙體是否盈利,陳某某均應在一年內退還騰某某等三人投資款,這違反了投資領域風險共擔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