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700萬借款
張某某、李某某因所經(jīng)營管理的公司資金緊缺,提出向趙某借款700萬元,借款期限為三個月(月息2%),每月支付利息14萬元,按月支付,期限屆滿時一次還款,否則承擔30%的違約金,自愿以甲建業(yè)公司的資產(chǎn)作為還款保證。趙某同意后于2014年1月27日向張某某賬戶轉款700萬元,履行了支付義務,但張某某、李某某未能信守承諾,未能按時付息還款,僅支付利息至2014年5月,趙某余利息及本金經(jīng)趙某多次催收均未果。
法院判決:10萬高額利息
一、由被告張某某、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償還原告趙某借款本金人民幣7000000元;
二、由被告張某某、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向原告趙某支付2014年6月27日起至2015年6月26日止的利息人民幣603680元;自2015年6月27日起按月利率1.868%支付利息至款項還清之日止;
三、由被告楚雄甲建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對上述第一、二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趙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87320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92320元,由原告趙某承擔27696元,被告張某某、李某某承擔64624元(與上述執(zhí)行款項同時履行)。
律師說法:被告張某某、李某某于2014年1月27日向原告趙某出具《借條》1張,《借條》記載“今借到趙某人民幣700萬元,每月付給資金使用費14萬元,借款期限三個月,自2014年1月27日至2014年4月27日止,借款人李某某、張某某夫婦自愿用村鎮(zhèn)銀行股份和攪拌站作為抵押,如到期不按時歸還借款,借款人自愿承擔30%違約金,抵押物無條件歸趙某所有?!焙笤孚w某于2014年1月27日從兩個不同的賬戶向張某某賬戶共計轉款700萬元。被告張某某、李某某于2014年2月27日至同年6月19日分5次共計向趙某還款175萬元,后被告張某某、李某某未再還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