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提前還款
2014年1月25日,被告王某向原告解某出具借條一份,載明:“今借解某人民幣壹拾伍萬元整(150,000.00),借款期限2014年1月25日至2014年10月末止,利息按年息15%計算。借款人:王某。”借條出具后,原告將150,000.00元足額交付被告。2014年5月16日原告向被告提出向其提前還款的請求后,被告歸還原告125,000.00元借款,尚欠25,000.00元至今未還。原告將被告起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被告立即償還原告借款25,000.00元及利息(從2014年1月25日至2014年5月16日按150,000.00元本金計算利息,從2014年5月17日算至給付之日止按25,000.00元計算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法院判決:被告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向原告給付利息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一、原、被告之間的借款是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相關(guān)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雙方均應(yīng)按照借款的約定履行相關(guān)的權(quán)利義務(wù)。被告應(yīng)當足額歸還原告借款本金。二、被告應(yīng)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向原告給付利息,由于被告2014年5月16日歸還原告125,000.00元借款,其余25,000.00元至今未還,故被告應(yīng)當自2014年1月25日至2014年5月16日按150,000.00元本金向原告給付利息,自2014年5月17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250,000.00元給付利息。雖然在借條中原、被告約定利息按年15%計算,但原告在庭審中只主張被告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屬于權(quán)利的放棄,故本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予以保護。
律師說法:利息怎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條規(guī)定:“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yīng)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p>
本案中,被告王某于2014年5月16日歸還原告125,000.00元借款,早于借條中約定的2014年10月末,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對150,000.00元本金,被告王某應(yīng)當自2014年1月25日至2014年5月16日按向原告給付利息;對尚未歸還的250,000.00元,被告王某應(yīng)自2014年5月17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止向原告給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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