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親姐弟反目對簿公堂
原告曹某全多年來一直從事水電安裝工作,與被告曹某碧系弟姐關系。被告張某、曹某碧系夫妻關系,2012年10月份至2012年12月份,因投資修路缺乏資金向原告曹某全借款,并于2014年3月10日向原告出具借條一張,借條載明:“今借到曹某全的現(xiàn)金400,000元(肆拾萬元正)。借款人:曹某碧、張某。2014年3月10日”。同時查明,原告曹某全于2012年11月23日通過中國工商銀行卡尾號為8360轉(zhuǎn)款100,000元至被告張某尾號為6066銀行卡上。二被告至今未歸還原告任何借款。
法院判決:被告張某、曹某碧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歸還借款100,000元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告曹某全提供被告張某、曹某碧出具的借條能夠證明原告曹某全與被告張某、曹某碧之間的借貸關系成立。但借款合同系實踐合同,該合同的生效還須原告證明其履行了40萬元的出借義務。本案中,原告曹某全提供了10萬元的打款依據(jù)。因此,原告曹某全要求被告張某、曹某碧歸還借款40萬元的請求,本院只予支持10萬元。另30萬元,原告可在收集相關證據(jù)后另行提起訴訟。
律師說法:借條與實際借款數(shù)額不一致如何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p>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實踐合同,僅有雙方當事人的合意不能成立,必須要有實際的交付行為。無論當事人的合同采取的是口頭形式還是書面形式,合同都是在出借人實際交付借款時生效。本案中,原告曹某全僅提供了向曹某碧、張某夫婦轉(zhuǎn)賬10萬元的依據(jù),未能提交證據(jù)證明已支付給二被告另30萬元,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法院僅能就其實際交付的10萬元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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