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公司經營不善
2011年1月17日,黃山某公司與某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簽訂SCTC(2010)XB2195-4號《某信托·天啟75號黃山市星匯漫谷項目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股東借款合同》,約定:某信托公司向黃山某公司發(fā)放借款78,000,000.00元,借款期限為1年半,借款利率為年息17%。為確保上述借款的償還,某信托公司分別與黃山某公司簽訂了《抵押合同》,同時某信托公司又分別與浙江某公司、張重某簽訂《保證合同》。某信托公司履行了合同義務,向黃山某公司發(fā)放了78,000,000.00元借款,但黃山某公司未能按期歸還借款本金。
2012年7月2日,某貴州分公司與某信托公司、黃山某公司簽訂2012-12-2號《債權資產轉讓協(xié)議》,某信托公司將《中黃借款合同》項下其對黃山某公司享有的債權本金人民幣78,000,000.00元轉讓給某貴州分公司,次日,某貴州分公司將債權轉讓款78,000,000.00元支付給某信托公司。為此,某貴州分公司與黃山某公司簽訂2012-12-3號《債務重組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重組債務為《中黃借款合同》項下的78,000,000.00元的借款,債務重組期限為24個月,黃山某公司應向某貴州分公司支付重組收益,收益率為年息14.22%。黃山某公司若未按期支付重組收益,某貴州分公司有權將剩余重組收益率提高至年息21.33%。如黃山某公司未按協(xié)議約定的時間償還債務重組本金和支付重組收益的,對逾期未付部分按每日萬分之五計收違約金。
為保障2012-12-3號《債務重組協(xié)議》的履行,黃山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黃山市屯溪區(qū)新安北路65-1號的星匯漫谷2棟3單元301室等85套商業(yè)及住宅房產作為抵押物為前述《債務重組協(xié)議》項下的債務提供抵押擔保,并與某貴州分公司簽訂2012-12-4號《抵押擔保協(xié)議》,并辦理抵押登記。同時,某貴州分公司分別與張重某、張某、浙江某公司簽訂2012-12-5號《保證擔保協(xié)議》和2012-12-6號《保證擔保協(xié)議》,張重某、張某、浙江某公司為上述《債務重組協(xié)議》項下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上述協(xié)議簽訂后,黃山某公司未能按照《債務重組協(xié)議》的約定履行其義務。擔保人張重某、張某、浙江某公司也未承擔其保證責任。
法院判決:房屋抵押貸款
一、由黃山某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中國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貴州省分公司欠款本金66,395,565.00元及至2014年7月30日止的利息10,981,155.36元,共計77,376,720.36元;及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為:66,395,565.00元*實際天數*24.6%/360天);
二、中國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貴州省分公司在前述范圍內,對房地產他證黃(昱)字第20122605號房地產他項權證項下黃山某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黃山市屯溪區(qū)新安北路65-1號的星匯漫谷項目2棟3單元301室等54套房產(面積共計18608.31平方米)在拍賣、變賣后所得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三、中國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貴州省分公司就本判決第二項抵押物優(yōu)先受償后不足部分,由浙江某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張重某、張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浙江某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張重某、張某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黃山某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追償。
四、駁回原告中國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貴州省分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