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高額利息
2013年5月29日,原告倪某某(TONYNI)與被告朱某某訂立一份《協(xié)議書》,約定:倪某某向朱某某出借共計2000萬元人民幣借款,用于昆明滇池國家旅游度假區(qū)甲片區(qū)21號路BT融資建設項目;借款利息共計1300萬元;朱某某返還與支付全部借款本息的時間不應遲于原告倪某某出借首筆款項之日起二年;朱某某提供位于昆明市某城星都總部基地049棟1-6層房產(chǎn)作為擔保;倪某某因催討借款本息、違約金等款項產(chǎn)生的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等全部費用由朱某某承擔;發(fā)生糾紛,雙方無法協(xié)商解決的,可向倪某某現(xiàn)住地福建省福州市有管轄權(quán)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等。
上述《協(xié)議書》訂立前后,倪某某于2013年3月27日至2013年8月4日,先后向被告朱某某的銀行帳戶匯付共計2070萬元的借款。同時,鑒于原告倪某某、鄭某某系夫妻關系,兩原告與三被告于2013年5月28日訂立一份《借款(抵押)合同》,約定三被告提供位于昆明市乙區(qū)星都總部基地049幢1單元1-6層寫字樓49室作為借款抵押擔保。該合同由昆明市國信公證處予以公證。2013年5月29日,各方當事人就三被告提供抵押的房產(chǎn)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xù),原告倪某某取得昆明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頒發(fā)的《房屋他項權(quán)證》。
借款期間,被告朱某某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借款利息,但自2013年7月始,幾經(jīng)催討,僅向原告支付306000元利息,對其余借款本息不再支付。經(jīng)雙方協(xié)商,被告朱某某、林瑞斌于2013年10月15日出具一份《借條》,確認原告提供的借款本金總額為2070萬元人民幣,截至2013年10月15日已有三個月未付利息等事實,并承諾:將于2013年10月20日前還清尚欠利息,并在2013年11月30日前歸還借款本金2070萬元人民幣及利息、違約金,否則承擔人民幣250萬元作為違約金,并承擔相關費用等。但被告朱某某承諾的還款期限屆滿后,其仍未向原告返還借款及支付利息。
法院判決:法院怎么認定
一、被告朱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倪某某、鄭某某借款本金2070萬元及利息。
二、被告朱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原告倪某某、鄭某某支付律師代理費l0萬元。
三、原告倪某某對被告朱某某、林瑞斌、徐麗芳所提供的座落于昆明市乙區(qū)星都總部基地049幢1單元1-6層寫字樓49室的房產(chǎn)享有抵押權(quán),有權(quán)以該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
四、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170760元,由原告倪某某、鄭某某負擔16550元,由被告朱某某負擔15421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