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例:借貸巨額款
2012年12月3日,章某某與某通公司、某拓公司、某中公司和某陽公司在四川省成都市簽訂《借款協(xié)議》,雙方約定,某通公司、某拓公司、某中公司和某陽公司在二年內(nèi)可以數(shù)次向章某某借款,累計金額最高不超過6000萬元。每次借款時間不超過2個月;章某某根據(jù)要求轉款到某通公司、某拓公司、某中公司和某陽公司的任何一個或者多個賬戶均視為某通公司、某拓公司、某中公司和某陽公司收到借款,由某通公司、某拓公司、某中公司和某陽公司共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按照千分之二十二支付月息;如果到期不能歸還全部借款,承擔借款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的違約金。合同簽訂后,章某某于2012年12月4日至2013年11月5日期間,累計發(fā)放借款6000萬元。某通公司、某拓公司、某中公司和某陽公司除在2013年1月25日歸還1000萬元外,至今沒有歸還其余借款本息。
法院判決:公司償還難
一、被告四川某通投資有限公司、四川省某拓實業(yè)發(fā)展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某中重工機械有限公司、四川某陽特種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連帶清償所欠原告章某某借款本金6000萬元;
二、被告四川某通投資有限公司、四川省某拓實業(yè)發(fā)展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某中重工機械有限公司、四川某陽特種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連帶支付原告章某某的借款利息
三、駁回原告章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92638元,由原告章某某負擔82638元,被告四川某通投資有限公司、四川省某拓實業(yè)發(fā)展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某中重工機械有限公司、四川某陽特種新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負擔41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