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借款未約定利息,債務人還款想認定為本金
馬某潔借楊某霞人民幣100萬元,未明確載明利息及利率。之后馬某潔陸續(xù)分18次向楊某霞賬戶轉(zhuǎn)款共計564.27萬元。對付款性質(zhì)雙方說法不同,楊某霞稱,馬某潔因資金周轉(zhuǎn)需要借款,口頭約定月息3分、隨借隨還,因均采用轉(zhuǎn)賬往來,2014年4月1日后未再要求馬某潔出具書面借條,已歸還借款也未收回借條。馬某潔轉(zhuǎn)出銀行流水帳中2014年7月21日100萬元、8月27日190萬元、2015年1月5日30萬元、2月27日30萬元、3月18日90萬元、5月15日一筆50.7萬元中50萬元,共計490萬元系歸還本金,現(xiàn)結(jié)余本金80萬元,其余12筆零星款項及2015年5月15日一筆50.7萬元中0.7萬元,共計74.27萬元均系馬某潔分段計算的利息。馬某潔稱,借款沒有約定利息,應視為無利息,所還款項均應認定為本金。
法院判決:未約定利息的還款是不是本金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本案中,楊某霞與馬某潔并未訂立書面合同,書面借據(jù)中雖然沒有載明利息利率,但雙方在實際履行過程中,從雙方來往清單可以確定馬某潔實際已經(jīng)按照月息3分支付給楊某霞相應利息,能夠印證楊某霞所陳述的利息約定及履行事實,馬某潔陳述雙方?jīng)]有支付過利息,不符合民間借貸的常理,也與雙方實際發(fā)生的交易流水事實不符。但雙方按照月息3分計付的利息,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只能按照四倍部分予以保護,超過部分的利息可以折抵本金。根據(jù)《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雙方借款關(guān)系發(fā)生時一年期貸款利率為6%,四倍上限為月息2分。超過部分利息折抵本金后,馬某潔尚欠楊某霞本金552433元。
律師說法:未約定利息的還款是本金嗎?
根據(jù)民間借貸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對于借款利息可通過書面及口頭形式進行約定,無論采用何種形式,對于合法的利息約定,都應予以保護。馬某潔與楊某霞雖未通過書面形式約定利息,但從雙方往來賬目明細可反映出,馬某潔向楊某霞的借款支付有利息,應可認定當事人就借款的利息進行了口頭約定。另外,我國民間借貸關(guān)于利息的約定:①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中出借人未約定利息或約定不明確,出借人主張借款人償還本金及利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②民間借貸中借款人主張返還已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對于超過部分的利息法院會判處予以折抵本金。所以,未約定利息的還款還要看具體情況,才能認定是否是歸還的本金。
以上就是關(guān)于“民間借貸未約定利率,未約定利息的還款是本金嗎?”案例的相關(guān)介紹,在這里要重點提醒已經(jīng)開始還款的債務人,是否已經(jīng)和債權(quán)人約定好還款的性質(zhì)。如果產(chǎn)生任何糾紛,一定要及時咨詢律師,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