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紹
出借人張先生與借款人萬先生是熟人,萬先生提出用POS機刷卡借錢,考慮到是熟人,就同意了,但后來出借人張先生要求還款時,借款人萬先生反倒不認賬。張先生一紙訴狀,將萬先生告上法庭。
萬先生在庭上辯稱,僅寫了借條、簽了合同,但沒有實際支付給他,而張先生提供的銀行流水里的多筆交易都是POS機刷卡消費,這與借款無關。
對此,張先生情緒很是激動,因與萬先生是熟人,他才使用萬先生提供的POS機刷卡給付借款。豈料會弄出這樣的麻煩。
法院發(fā)現(xiàn),張先生起訴萬先生共計101萬元借款,分五筆給付,其中前三筆共計44萬元是通過POS機刷卡消費方式給付的,后兩筆借款共計57萬元均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給付。由于證據(jù)充分,法院對后兩筆借款予以確認。
但對于前三筆通過POS機刷卡消費的借款,張先生所持有的證據(jù)是銀行流水、借條、《借款合同》及微信聊天記錄,由于銀行流水僅能顯示POS機交易代碼,因此無法證明與萬先生有關,案件審理頓時陷入僵局。
二、法院判決
辦案法官發(fā)現(xiàn)該案有兩處存疑:POS機前三筆消費金額與三份借條、借款合同金額全部一致;萬先生也不可能在張先生多次失信未給付借款的情況下,還繼續(xù)向其借款。
通過對這兩處疑點的考慮,經(jīng)張先生申請調查取證,合議庭通過銀行調查發(fā)現(xiàn),所有消費指向的POS機均系某公司及某個體工商戶申請開設。
之后,通過調取企業(yè)信用信息,發(fā)現(xiàn)該公司及個體工商戶的法定代表人、經(jīng)營者均系被告萬先生。至此,結合最初的借條、借款合同,合議庭一致認定上述POS機消費的44萬元均系張先生借給萬先生的借款。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萬先生償還原告張先生全部借款,并依約支付利息。同年12月28日,被告萬先生不服判決上訴后,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被告萬某上訴,維持了一審判決。
三、相關提示
要謹慎借貸,特別是大額借款,一定要保留借條(或者借款合同)與支付憑證,二者缺一不可。打官司打的就是證據(jù),沒有轉賬憑證等其他證據(jù)佐證,若不留點心眼,很可能會讓借出的錢一去不復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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