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朋友借款到期不還,催款多次杳無音訊
2011年10月31日陸某某向張某某借款6萬元,后還款期限屆滿而張某某未按時還款。期間陸某某一直與張某某交涉還款問題,但是張某某多次采取不理睬不回復的態(tài)度,并未針對陸某某的催款進行任何回應。陸某某遂向法院請求判令張某某還款并承擔訴訟費。
法院判決:債權人舉證欠款事實,法院判決債務人還錢
法院經審理查明,陸某某提供的轉賬憑證及證人陳某的證言可以證實本案借款事實,張某某未能提供證據否定陸某某所提供的證據,認定張某某確實存在對陸某某的欠款。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張某某應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償還陸某某借款6萬元。
律師說法:誰來主張民間借款事實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中第十七條規(guī)定: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zhí)峁┳C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當被告抗辯轉賬憑證僅是償還其他債務時,被告應對其主張?zhí)峁┳C據,如舉證完成,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要件繼續(xù)承擔舉證責任。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也就是說如果原告不能提出更強有力的證據來證明借款關系的存在,那么就要承擔敗訴的風險。所以,主張民間借款事實存在的問題,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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