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能主張支付利息的情形
(一)借貸雙方事先對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借貸雙方事先對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那么之后出借人就不能再主張支付借期利息,例如2016年8月1日,張某借給李某50萬元,約定2017年8月1日歸還,但未約定利息,李某在2016年8月1日前還清欠款,但此時張某要求李某支付利息,李某拒絕支付,張某因此起訴至法院,法院經(jīng)過審理后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
(二)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法律規(guī)定借貸雙方約定利率超過36%的部分屬于無效,法律不予保護,因此在約定民間借貸利率時,要注意約定的利率不要超過法律規(guī)定,可能會導致無效。借款人可以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26條請求出借人返還超過36%部分的利率。
二、可以主張支付利率的情形
(一)借貸雙方事先約定的利率借貸雙方事先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依法應當?shù)玫街С?。事先約定的利率超過36%,盡管超出36%的部分不能得到支持,但是在36%以內(nèi)的利息應當依法得到支持。例如王某向張某借了50萬元,雙方約定年利率為42%,借款期限為一年,在還款期限到后,張某請求王某支付到期本息共71萬元,法院駁回了其訴訟請求,但要求王某支付到期利息18萬元。
(二)借貸雙方事先未約定逾期利率盡管借貸雙方事先未約定借款利率,但這不影響出借人請求支付逾期利息,出借人可以主張借款人支付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年利率6%的利息。例如王某與張某未約定借款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張某在還款期限到后經(jīng)催討仍不還款,王某可以主張張某返還借款及年利率6%的逾期利息。
以上就是關于民間借貸中關于利率如何約定才算有效的相關問題,在日常生活中與他人產(chǎn)生借貸問題,一定要注意關于利息的問題,不要讓它成為日后的麻煩,如果還有其他想要了解的內(nèi)容,可以咨詢法邦網(wǎng)的專業(yè)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