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因丈夫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借貸,妻子成為被告負連帶責任
原告與被告是朋友關系,被告黎某與被告陸某系夫妻關系。被告黎某以做生意周轉資金不足為由,于2014年1月2日向原告借款360000元,未約定還款期限。原告于當天將360000元現金交付給被告。被告立寫借條給原告收執(zhí)。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還錢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借款人償還本息,妻子承擔連帶責任
經審理查明,借款到期后,因被告孫某未及時償還原告崔某金借款及利息,形成糾紛。根據原告崔某提交的借款合同,可以確認原、被告之間存在借貸債權債務關系。被告黎某、陸某償還原告何某借款本金360000元及利息(利息計算:以360000元為基數,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本案生效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
律師說法:婚姻存續(xù)期間夫妻雙方承擔連帶責任,但有一方能證明是個人債務的除外
債務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以及相關的法律知識,當事人的離婚協(xié)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做出處理的, 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xié)議或者人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們法院應當支持。
以上就是關于“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民間借貸關系的責任認定”的案例介紹,在這里要提醒大家,不管你是作為債務人一方還是債權人一方,在約定借款給合同的時候尤其是有夫妻存續(xù)關系的借款合同中,都要多為自己考慮一些,也要為另一半考慮一些,不要給雙方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