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離婚后保證人上門追討
被告劉某、宋某原系夫妻關系。劉某與宋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劉某于2009年在銀行貸款50000元用于家庭農業(yè)生產,由原告王某等人為此筆貸款提供擔保。后劉某、宋某離婚。貸款逾期后劉某未能償還,王某等人承擔了全部保證責任,其中王某承擔9323元的保證責任。后經王某多次索要,劉某與宋某未能償還,王某訴至法院要求劉某、宋某共同償還貸款本息合計9323元。
法院判決:兩被告承擔償還責任
原告王某為被告劉某在銀行貸款提供擔保,劉某逾期未能償還貸款,王某承擔了9323元的保證責任,故王某享有向劉某追償其承擔保證責任部分貸款本息的權利。此筆貸款系劉某與宋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產生,且用于家庭農業(yè)生產,屬夫妻共同債務,故宋某亦應承擔償還責任。
律師說法:妻子對丈夫的借款有償還責任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按份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后,在其履行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p>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p>
本案中,原告王某作為按份共同保證人已經承擔了保證責任,在履行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對債務人享有追償權。另外,貸款是兩被告劉某、宋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發(fā)生的,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即便已經離婚,也應由兩人共同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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