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為賺利息差 高利轉貸導致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2015年湖南省發(fā)生過這樣一個案件,被告李某、雷某以做生意需資金周轉為由向兩原告借款簽訂一份《個人借款/擔保合同》,約定:原告以其所有的房屋在工商銀行抵押貸款590000元,貸款期限為10年,貸款利率以貸款發(fā)放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為基礎上浮20%確定,貸款由工商銀行直接匯入被告賬戶。同時原告支付房屋評估費用25000元并交付被告10000元現(xiàn)金,湊齊60萬元借給兩被告。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張600000元的借條,雙方口頭約定利息按月利率3%計算。借款后,被告共向兩原告支付了10萬元的利息后,未再支付利息。經(jīng)兩原告催討,兩被告既未再支付利息,又未返還借款本金。兩原告遂將兩被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返還借款本金及利息100余萬元。
法院判決:民間借貸合同無效,被告返還借款本金和支付資金占用費,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原告通過在工商銀行抵押貸款的方式獲取銀行信貸資金,后又按每月3%的利率轉貸給兩被告,其行為屬于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他人的行為。同時,上述信貸資金由工商銀行直接匯入被告賬戶,被告對此事實屬于明知,因此該民間借貸合同無效,被告對于借款本金屬于不當?shù)美杓皶r返還。
律師講法:造成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情形
一、《民間借貸規(guī)定》第十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業(yè)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的。”其中“轉貸”中的“轉”出借的不屬于自由資金,“貸”不屬于“一般借款行為”,而是屬于“金融業(yè)務”,具有公眾性、經(jīng)營性、特許性。
二、《民間借貸規(guī)定》第十三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jīng)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并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guī)定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擔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jīng)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jù)民間借貸合同與擔保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依法確定擔保人的民事責任。”其中借貸合同中的借款人構成詐騙罪、集資詐騙罪的,借貸合同屬于因欺詐訂立的合同,屬于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在撤銷權人撤銷之前,已經(jīng)成立并處于生效狀態(tài)。而借貸合同的借款人構成非法吸取公眾存款罪的,其中的每一筆借貸,不因成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而無效,若無其它無效事由,屬于有效的借貸合同。
三、《民間借貸規(guī)定》第十二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于本單位生產(chǎn)、經(jīng)營,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guī)定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p>
本案中,原告為了賺取利息差通過在工商銀行抵押貸款的方式獲取銀行信貸資金,后又以高利轉貸給兩被告,屬于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他人的情形。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四條第一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的規(guī)定,雙方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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